船(平臺)、物探船、鋪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等設施。
。ㄎ澹┖Q笫蜕a設施,是指以開采海洋石油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臺、單點系泊、浮式生產儲油裝置、海底管線、海上輸油碼頭、灘海陸岸、人工島和陸岸終端等海上和陸岸結構物。
(六)專業設備,是指海洋石油開采過程中使用的危險性較大或者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設備,包括海上結構、采油設備、海上鍋爐和壓力容器、鉆井和修井設備、起重和升降設備、火災和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安全閥、救生設備、消防器材、鋼絲繩等系物及被系物、電氣儀表等。
第四十六條 內陸湖泊的石油開采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部1986年頒布的《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