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乙炔站(含乙炔匯流排間)的設計,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堅持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做到安全第一,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一、利用電石生產乙炔的乙炔站的設計;
二、乙炔匯流排間的設計;
三、廠區和車間乙炔管道的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化工原料氣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設計。
第1.0.3條 擴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和乙炔管道的設計,必須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道。
第1.0.4條 乙炔站制氣站房、灌瓶站房、電石渣處理站房、電石庫和電石破碎、電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庫、丙酮庫、乙炔匯流排間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
第1.0.5條 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乙炔管道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條 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的布置,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
一、乙炔站嚴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沒的地點;
二、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三、氣態乙炔站、乙炔匯流排間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戶處;
四、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五、應有近期擴建的可能性;
第2.0.2條 乙炔站應布置在氧氣站空分設備吸風口處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乙炔站與氧氣站的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2.0.3條 電石庫與其它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電石庫與制氣站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應小于6m。
第2.0.4條 總容積不超過5m3 的固定容積式貯罐,或總容積不超過20m3 的濕式貯罐的外壁,與制氣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條 總安裝容量或總輸氣量不超過10m3 /h的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其它生產廠房毗連建造,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在靠近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的生產廠房外墻的門、窗、洞邊緣,與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外墻上的門、窗、洞邊緣、電石渣坑邊緣和室外乙炔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二、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與生產廠房相毗連的防火墻上,嚴禁穿過任何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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