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低壓配電設計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節約電能、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擴建工程的交流、工頻500V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第1.0.3條低壓配電設計應節約有色金屬,合理地選用銅鋁材質的導體。
第1.0.4條低壓配電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第一節電器的選擇
第2.1.1條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
二、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三、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的頻率相適應;
四、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
五、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第2.1.2條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應采用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
第2.1.3條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
第2.1.4條隔離電器應使所在回路與帶電部分隔離,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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