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為使我國的排水工程設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達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護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工業區和居住區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設計。
1.0.3排水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當地城鎮、工業區和居住區的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從全局出發,根據規劃年限、工程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城鎮中工業與農業、城市化地區與非城市化地區、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近期與遠期的關系。通過全面論證,做到確能保護環境,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安全可靠,適合當地實際情況。
1.0.4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根據城鎮、工業區和居住區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氣候特征、原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程度及尾水利用等綜合考慮確定。同一城鎮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統應設置污水截流設施。對水體保護要求高的地區,可對初期雨水進行截流、調蓄和處理。在缺水地區,宜對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和綜合利用。
1.0.5排水系統設計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水和污泥的合理處置;
2 與鄰近區域內的污水和污泥的處理和處置系統相協調;
3 與鄰近區域及區域內給水系統、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統相協調;
4 接納工業廢水并進行集中處理和處置的可能性;
5 適當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設施,充分發揮其工程效能。
1.0.6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排水系統的水質,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處理廠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質應按有關標準執行。
1.0.7工業廢水管道接入城鎮排水系統時,必須按廢水水質接入相應的城鎮排水管道。廢水管道宜盡量減少出口,在接入城鎮排水管道前應設置監測設施。
1.0.8排水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科研和生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經過鑒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1.0.9排水工程宜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對操作繁重、影響安全、危害健康的,應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
1.0.10排水工程的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
1.0.11在地震、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多年凍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區設計排水工程時,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專門規范的規定。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201-2005.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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