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低污染型摩托車環境標志產品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裝有四沖程或二沖程汽油發動機,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00kg,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兩輪和三輪摩托車。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本技術要求的引用而構成本技術要求的條文,與本技術要求同效。
GB/T4569-1996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噪聲測量方法
GB14023-1992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無線電干擾特性的測量方法及允許值
GB/Tl4622—19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工況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義
3.1定型車
在本技術要求中專指其發動機為新引進、新設計的摩托車樣車。
3.2新生產車
指制造廠合格入庫或出廠的摩托車。
3.3基準質量
指摩托車整車整備質量加75kg的質量。
4基本要求
4.1申請企業必須出具所認證產品檢驗合格的證明。
4.2企業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技術內容
5.1摩托車應符合表1排氣污染物的標準(工況法)的要求,且產品經6000公里可靠性試驗后仍能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5.2產品噪聲應符合表2的要求。
5.3產品制動蹄塊摩擦片及排氣消聲器墊片應采用無石棉材料。
5.4產品的無線電干擾特性應符合GB14023—1992的規定。
6檢驗
6.1技術內容5.1條的檢驗采用GB/Tl4622—1993中確定的方法。
6.2技術內容5.2條的檢驗采用GB/T4569—1996中確定的方法。
6.3技術內容5.3條的規定在現場檢查中確定。
6.4技術內容5.4條的檢驗采用GB14023—1992中確定的方法。
附加說明: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