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水性涂料環境標志產品的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2.定義
揮發性有機物(VOC):指任何參加氣相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3.基本要求
3.1 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若無國家標準則必須執行行業標準);
3.2 企業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4.技術內容
4.1.產品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含量應小于250g/L;
4.2.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得人為添加含有重金屬的化合物,總含量應小于500mg/L(以鉛計);
4.3 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得人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含量應小于500mg/L。
5.檢驗方法
5.1.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VOC)含量的檢測按附錄A(本處略)進行。
5.2.產品中重金屬的檢測按附錄B(本處略)進行。
5.3 產品中甲醛的檢測方法按附錄C(本處略)進行。
附加說明: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負責解釋本技術要求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和北京化工研究院共同負責 起草本技術標準
主要起草人:曹磊 尹建武 劉尊文 陳軼群 陳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