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廢五金電器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五金電器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五金電器的進口。
2 引用標準
SN 0579-1996進口廢五金電器檢驗規程(試行)
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SN 0570-1996進口廢金屬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試行)
GB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
GB13015-91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五金電器中的廢物物質(不包括進口廢五金電器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91中控制標準值的廢物。
4.3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4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5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8703-88有關物體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進口廢五金電器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五金電器重量的萬分之一:
a)易爆性廢物
b)焚燒處置殘渣
c)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d)各種液態廢物
e)臨床廢物
f)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
g)密閉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五金電器無法在加工利用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木料、廢紙、廢織物、渣土、剝離鐵銹以及國家不允許進口種類的廢五金電器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五金電器重量的百分之四。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3條的檢驗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2條的檢驗按照GB13015-91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4.4和4.5條的檢驗按照SN 0570-1996規定執行。
5.4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 0579-1996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