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命名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通知
安監總政法[2013]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各地區、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2〕34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要求,認真組織部署,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創建活動,申報了一批安全文化建設水平較高、成效明顯、具有行業特色的示范企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客觀公正、優中選優的原則,經組織專家評審、現場抽檢和網上公示等程序,從全國申報企業中評選出73家,命名為2012年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名單見附件)。
希望受到命名的企業再接再厲,不斷鞏固、創新安全文化建設成果,努力探索安全文化建設的新模式、新方法,切實提高安全文化建設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廣大企業要認真學習借鑒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繼續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為大力推進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實現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作出更大的貢獻。
在今后的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規范創建報審工作。申報單位必須是省級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和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申報企業要側重于一礦一廠等基層單位,不以企業集團名義申報。要進一步充實安全文化專家庫,評審專家隨機抽選,原則上不連年參加評審。要簡化申報程序,建立網上申報評審系統,一律通過上網申報,不接受當面申報。
二、加強對已命名的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管理。嚴格落實“誰申報、誰監督、誰負責”制度,加強考核把關,對命名后發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因故取消省級示范企業稱號的單位,要立即撤銷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稱號,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負責收回牌匾和證書。
三、加強復查復審。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稱號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內,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進行復查審核,并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備復審報告,對未通過復審的企業,將取消命名稱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