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采取的兩種糾紛解決方式: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損害賠償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在解決爭議方面具有快捷、簡便的優點,缺點是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應當根據其認定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和協調調解活動,以便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根據《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從財產損失確定之日或受傷人員治療終結之日或造成死亡人員喪葬辦理結束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調解,當事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優點是容易查清事實、分明責任、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缺點是訴訟程序比較嚴格、訴訟時間較長、訴訟費用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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