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采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采取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報警等措施,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保護交通事故的現場,是了解情況、分清責任、正確處理交通事故的要求。只有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和收集證據,交通警察才能正確認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應當妥善地保護好現場。駕駛人不準再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體,并要勸阻圍觀群眾觸摸現場車輛與物體。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敵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苫蓋。在可能的情況下,勸阻其他路過車輛、行人進入現場。對于制動印痕等對分析事故成因至關重要的痕跡,應重點加以保護。要嚴防次生事故發生。夜間在路上發生事故后,要打開雙閃燈,沒有雙閃燈的應設明顯標志,以免其他車輛碰撞。對于因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后果。在繁華或重要路段發生的事故,要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做好標記后,將車輛移出現場,以恢復正常交通,但不準擅自移動車輛,也不準不標記而移動車輛。
如果事故發生后有人員受傷,就要立即設法搶救傷者。交通事故的受傷人往往傷勢較重,必須及時送醫院。有時傷者處于車輛輪胎下面,不移動車輛,傷者出不來。這時要標記好車輪方位和傷者倒臥的位置。車輪方位可以用粉筆、磚頭、土塊等劃“T”字形標記,分別與車輪平行,與軸頭垂直,交叉點位于車輪接地點,要同時標住同側各軸的車輪。傷者應標注其頭.部、臀部和腳的位置。在緊急情況下;應盡快救人,然后標記,但不能影響方位的正確再現。如果事故發生在偏僻地區,可供送傷者去醫院的車輛很難遇見,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用事故車運送傷者去醫院。但是應當先標記好停車的位置即各個車輪的位置、走向、制動印痕的起點等。在有第三人的情況下,應留下人員保護現場,駕駛入把傷員送到醫院后,應立即返回現場,根據標記放好車輛,聽候處理。在送傷者時,不準擦蹭肇事車輛,以防止破壞痕跡。同時,對傷者服裝上的各種痕跡,如車輪花紋等,要注意保護,并告知醫務人員。
在搶救傷員的同時,駕駛人應當迅速報警或者委托他人迅速報警,既可以向附近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報警,也可以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以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協助駕駛人保護現場、報警以及搶救傷員。這不僅是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要求,更是法律對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
二、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對損害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本條的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對于當事人對損害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交通事故,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交通壓力,防止交通堵塞,同時,這也是對當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權利的尊重。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的事實或成因存在爭議,或者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不愿自行解決,而是希望交通警察協助解決的,當事人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后者依法進行處理。
2.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如果當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將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阻奉。因此本法規定,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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