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車輛進行舉報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增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也呈上升趨勢。據統計,2002全年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萬起,比2001年增長34.1%。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不僅給受害者造成生命和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交通管理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當事車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了加大對交通肇事逃逸的打擊力度,本條特別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知情人員的舉報義務以及獎勵措施。
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知情人員有舉報的義務。知情人員主要是事故現場的目擊人員,如乘車人、過往車輛的駕駛人、過往行人,還包括其他知情人員,即雖未在事故現場目擊到交通肇事逃逸經過,但從其他渠道間接了解到交通事故逃逸事件的人員。知情人員既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交通警察舉報。
2.對舉報屬實的知情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為了鼓勵知情人員積極履行舉報義務,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屬實的知情人員,應當根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嚴重性以及舉報線索的重要性給予相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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