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這個被SARS病毒破壞了氣氛和節奏的“五一”假期,《工傷保險條例》的公布無疑是帶給全國億萬職工最好的節日禮物。
?? 5月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75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此條例將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連日來,這個條例受到社會各方的一致關注,無論是其相對于原來的《職工工傷保險施行辦法》所呈現出的眾多法律亮點,還是在勞動關系復雜多元背景下對加強工作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方面的積極意義,都激發著人們更多更快了解這部行政法規的興趣和愿望。
?? 為此,本報自今日起刊登《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系列報道,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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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 在這一開宗明義的條款背后,隱含著出臺《工傷保險條例》所依附的深厚歷史背景和迫切時代需求。
?? 近年來,我國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大幅上升是有目共睹的事實。這一方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復雜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結果,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勞動立法的滯后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不盡健全,致使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也是導致勞動關系矛盾加劇、勞動爭議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 在勞動者權益被侵犯的諸多表現形式中,工傷和工傷索賠難問題尤為引人關注。由于現實中較多存在勞動安全無保障、因工傷殘難獲賠償、有了爭議難以舉證、工傷保險費用沒人管等情況,一旦因工傷索賠引致勞動爭議,其結果不僅令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損,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不穩定因素。
?? 與此同時,工傷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國際勞工局在去年的公報中稱,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每年掠奪約200萬人的生命,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4%。在發展中國家,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目前所有發展中國家接受的經濟援助的20倍以上。而值得一提的是,只要采取良好的保護措施,80%的工傷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 可見,無論是就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言,還是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加強工作環境安全的保障體系都刻不容緩。
?? 我國早在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職工工傷的救治、補償等事項作了規定,但長期以來這方面法規建設卻一直舉步不前。
?? 迄今為止,我國只有1996年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雖然規定了10種認定工傷的情形,但“粗線條”的法律條文多,具體的司法解釋少,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找到量化的標準。
?? 在這樣的背景下,《工傷保險條例》的閃亮登場無疑適得其時。事實上,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各類型中歷史最悠久也是范圍最廣泛的項目,因為工傷事故不僅是勞動者面臨的普遍風險,也是企業和企業主經營中面臨的普遍風險。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成為工業化國家謀求對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工傷救濟的必然選擇。同時,工傷保險的推行也因此成為現代法制的重要課題。
?? 這次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僅明確了勞動者的權利,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勞動者撐起法律保護傘,而且規定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條例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
??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充分考慮到工傷事故不可避免性和非個人性的特征,強調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強現代國家的社會職能并承擔起保障社會成員免受意外損失的義務,從而突破侵權責任的調整范圍,在更寬廣的范圍內給受害人以補償,分散了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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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