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何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特點?
一是注重以人為本,保護交通參與者的人身安全,特別是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統一管理,明確了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也明確了社會團體、教育部門、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責任和義務;三是強調協調發展,明確提出了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四是倡導科學管理,鼓勵運用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五是完善法律制度,通過設立機動車登記制度、報廢制度、保險制度、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機動車駕駛證許可制度、累積記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交通管理;六是強化職能轉變,退出一些事務性、收費性、審批性的工作事項,明確規定了規范執法的監督保障體系,以解決社會和群眾普遍關心的亂扣、亂罰問題;七是嚴肅追究責任,按照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對酒后駕車、超載、超速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八是倡導遵章守法,在注重以人為本、保護弱者的同時,強調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5.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如何管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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