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和組成人員的規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要精簡、效能,這是縮短事故處理時限,降低事故調查處理成本,盡最大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條例在總結《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年來安全生產監管體制變化的實際情況,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作了明確規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即根據事故的行業和領域,決定哪些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
二是事故調查組由以下部門、單位派人組織或者參加:有關人民政府,包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及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人民檢察院。
三是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是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必須依照本條例執行;二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三是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四是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成員條件的規定。
(一)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基本條件
一是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包括專業技術知識、
法律知識等。二是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利害關系,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故調查的公正性。這里的利害關系有兩層意思。
1.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實踐中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1.事故調查組組成時,有關部門、單位中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主動回避,不應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2.事故調查組組成時,發現被推薦為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人選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該成員予以調整。
3.事故調查組組成后,有關部門、單位發現其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該成員予以更換或者停止其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組長及其職權的規定。
設立事故調查組組長是今后事故調查的必經程序,不設置事故調查組組長,事故調查工作沒有法律效力,其調查結果無效。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產生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參照當前事故調查的一些成熟做法,今后事故調查組的內部機構一般為:設事故調查組組長一名;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事故等級,設副組長1名至3名,一般等級事故可只設組長一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在調查時,可設置具體工作小組,負責某一方面的具體調查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組長的職責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具體職責是:全過程領導事故調查工作;主持事故調查會議,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職責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