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保護的規定。
事故現場保護的主要任務就是在現場勘查之前,維持現場的原始狀態,既不使它減少任何痕跡、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跡、物品。本條規定的事故現場保護主體是有關單位和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和接到事故報告并趕赴事故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體,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保護事故現場,必須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的范圍,布置警戒,必要時,將事故現場封鎖起來,禁止一切人員進入保護區,即使是保護現場的人員,也不能無故出入,更不能擅自進行勘查,禁止隨意觸摸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的任何物品。特殊情況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移動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動物件必須經過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意;移動物件應當作出標志,并作出書面記錄;移動物件應當盡量使現場少受破壞。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發現事故責任者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
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或者在接到檢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應當依法立案進行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建立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的值班制度的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實踐中建立的值班制度,對于全面準確掌握各方面安全生產動態,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處置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對生產安全事故值班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這是執行條例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保證及時、準確上報事故的需要。
第二,這是事故信息來源渠道的有益補充,對于揭露謊報、瞞報事故有重要作用。
第三,這是維護公民檢舉、舉報權利,確保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
本條規定既是對實際工作經驗的總結,也是對進一步規范值班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值班制度的建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研究安全生產值班工作的具體措施,制定規章制度,特別是要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及具體工作要求,建立值班責任制。
第二,要加強安全生產值班信息體系建設,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電子信箱等,完善信息報送平臺,確保信息通暢。
第三,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值班工作的業務水平,搞好值班工作與安全生產其他方面工作的有效銜接。
第四,要加強對值班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值班人員的工作表現要定期進行評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