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促進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市容觀瞻,根據《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北京地區進行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繕以外的房屋維修、加固等各項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施工現場用地,必須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用地的范圍為準。確因工程需要,在批準的范圍以外臨時占地,必須按規定分別向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報批。違者,按違章用地論處。
三、在施工現場修建施工暫設工程,要符合城市規劃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各種施工暫設工程必須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居住家屬(經批準做為外地臨時來京職工家屬臨時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轉讓給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施工現場的各種暫設工程,應根據工程進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時,必須及時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應拆除干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對改變使用性質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暫設工程,按違章建設論處。
四、施工單位不得占用本單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職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較長的多棟號工程或小區工程的施工現場,需要臨時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為施工暫設工程的,要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和施工單位的上級機關的批準,并簽訂限期使用協議。施工單位使用期間,要加強管理;到期必須退還建設單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協議期限退還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責令退出,并分別對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負責人員處以罰款:對責任單位,按占房面積計算,每天每平方米罰二角;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負責人,每天罰一元。執行罰款的時間,從占用之日起,到退還之日止。
五、施工現場的場容和各種設置,均須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做到:
(一)施工現場要有嚴格的成品保護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廁所、衛生間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隨地大小便。對造成建筑成品污損、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單位要負責修復,并視情節輕重,由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直接責任人員,按損失費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注意控制和減少噪聲擾民。
(三)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消防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違者,由公安消防、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施工時不得損壞原有的排水系統。因施工需要移動、改造原有排水系統的,要事先報告當地市政管理部門,采取防止積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違者,由區、縣市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由被罰單位的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對責任者個人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七、本規定執行罰沒的收入,上交區、縣財政部門,用于城市建設和市政管理。
八、本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