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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2009]

2009-05-14   京安監發〔2009〕32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培訓設備設施技術發展和本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際,我局對《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申請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三、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機構,可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按《管理辦法》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申請。

  二、具有三、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管理辦法》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對逾期未辦理培訓機構資質延期仍從事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的,由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三、一、二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許可及管理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2004〕第20號)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5〕1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和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資質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取得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須接受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在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二章 申請、許可與變更

  第四條 本市申請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單位,注冊資金或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培訓機構應有4名(含4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并明確負責人。

  負責人應具有安全培訓工作經驗、管理能力。

  管理人員應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包括:機構章程,安全生產培訓過程控制程序,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器材、設備管理制度,各種器材、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評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相關的培訓工作規程,安全、消防、保衛制度,其他滿足教學要求的規章制度。

  設置承擔綜合管理、策劃、培訓教學、教研、檔案、財務管理等職能的內設機構。

  (四)有8名(含8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有不少于2名與其申報項目相適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中級及以上職稱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考核合格的專、兼職教師。一名兼職教師最多可在2個培訓機構任職。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滿足教學需要的工作條件。

  1.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課桌、椅、電腦等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培訓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每間教室按合理擺放桌椅計算,每學員不少于1.5m2。

  2.有滿足實操要求的固定場所,符合相關安全、消防、環保等標準要求,申請不同項目的實操場所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的具體規定。

  3.不得以簡易建筑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的中小學、其他不適合培訓教學房屋作為培訓場所。

  (六)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能夠滿足培訓教學需要。

  應有與所申請的培訓項目(見附件1)相適應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教學設備、設施,且符合附件2規定。

  第五條 申請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單位,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培訓機構應有4名(含4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并明確負責人。

  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安全培訓工作經驗,管理能力。

  專職管理人員應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包括:機構章程,安全生產培訓過程控制程序,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器材、設備管理制度,各種器材、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評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相關的培訓工作規程,安全、消防、保衛制度,其他滿足教學要求的規章制度。

  設置承擔綜合管理、策劃、培訓教學、教研、檔案、財務管理等職能的內設機構。

  (四)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課桌、椅、電腦等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每間教室按合理擺放桌椅計算,每學員不少于1.5m2。

  不得以簡易建筑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的中小學、其他不適合培訓教學房屋作為培訓場所。

  (六)配備能夠滿足培訓教學需要的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

  第六條 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

  第七條 申請培訓機構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須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

  《北京市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附件3)或《北京市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附件4)電子版可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網站下載(網址www.bjsafety.gov.cn);

  (二)申請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負責人、組織機構、教師名單;

  (四)負責人學歷證明及任職文件復印件;

  (五)專職、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所學專業畢業證書、專業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復印件,本人簽字的工作簡歷;

  (六)培訓教師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工作簡歷;

  (七)申請單位與負責人、管理人員、培訓教師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申請單位為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專職培訓教師繳納 “四險”(失業、醫療、養老、工傷)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的任命文件;

  (九)固定辦公場所和培訓場所證明。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或3年以上租期且經過公證的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十)圖書資料情況及教學儀器設備清單;

  (十一)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十二)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基本要求:

  (一)打印文件、復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膠版紙;

  (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二)、(四)、(五)、(六)、(七)、(八)、(九)須提供原件,受理人員核對后,原件退回申請單位;

  (三)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四)分三卷裝訂成冊(第一卷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八)(九)、(十)、(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材料,第二卷為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材料,第三卷為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材料一式三份須加蓋單位公章,電子版光盤一份。

  第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及文件、資料,應當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申請范圍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辦法要求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申請,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培訓機構資質的決定。

  第十條 經審查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的,決定予以許可,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制發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培訓機構資質證書;

  經審查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資質有效期限為3年。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要延期的,須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名稱;

  (二)培訓場所或其它培訓條件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變更資料。

  經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予以變更或換發《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原許可有效期不變;審查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變更或做出其他處理,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書面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單位。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應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需要,對本市行政區域的申請機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相關法規、政策,依據許可培訓項目范圍、按照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培訓,接受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建立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

  從事特種作業培訓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依據許可培訓項目范圍,按國家或本市統一的培訓大綱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對培訓合格人員出具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每個培訓班培訓人數不得超過100人。

  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每年培訓人數累計不得低于500人;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每年培訓人數累計不得低于200人。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在申報登記的培訓場所開展培訓工作,不得擅自變更許可的培訓場所。確需變更培訓地址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日,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報送培訓計劃。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報告上年度的工作情況、《安全培訓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及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在接到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計劃后5日內按相關項目培訓大綱要求予以核準,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

  培訓機構培訓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情況將作為該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教師應接受專門培訓和考核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理解和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熱愛安全教育工作;

  (二)作風正派,言傳身教、團結同志、為人師表;

  (三)熟悉業務,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掌握新技術和新標準,能夠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四)具有與所教授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考核合格;

  (五)兼職教師的任職培訓機構不得超過2個。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教師應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并做到:

  (一)認真備課,規范書寫教案,制作課件,并在安全培訓機構留存教案原件或復制件,以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二)嚴格按照相應的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完成教學任務;

  (三)授課期間,注意組織好課堂紀律、記錄學員出勤情況,按要求填寫教學日志。

  (四)嚴禁向相關單位或個人索取或變相索取任何錢物。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要做好學員上課出勤記錄,出勤記錄要求及時、準確、真實。

  第二十三條 培訓培訓機構財務收支單列。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及聘用培訓教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依法注銷培訓機構資質: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對轄區內的培訓機構在許可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組織對本市被許可的培訓機構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每年培訓人數累計低于500人的;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每年培訓人數累計低于200人的;

  (二)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向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局報告上年度的工作情況、每期培訓計劃的;

  (三)培訓機構未按許可培訓項目范圍、培訓和考核大綱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培訓的;

  (四)擅自變更培訓場地的;

  (五)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培訓教師未接受定期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或考核不合格達到3人次的;

  (六)培訓機構教師未按時參加培訓考核的、培訓教師變化未按時備案的。

  培訓機構資質滿1年起參加培訓機構年度考核,培訓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每3年一次評估檢查的內容,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評估檢查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資質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培訓機構資質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給予其處罰,申請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已取得培訓機構資質的培訓機構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2004〕第20號)規定給予其處罰: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包括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

  取得一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區、縣)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一級、二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安監政法字〔2005〕25號)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電動挖掘機駕駛、礦山專用礦車駕駛、尾礦壩作業工培訓項目許可工作的通知》(京安監政法字〔2006〕7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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