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7月19日市安全監管局第2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正式施行,請將本規定轉發轄區內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并監督和指導企業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下簡稱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防范和應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基層安全生產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明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本市相關法規或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配備滿足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設備、物資,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條 鼓勵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與依照國家、本市相關法規或本規定要求建立的專職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并保證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專業技能培訓、演練和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物資配備等工作經費,滿足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實際工作需要。
第七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隊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并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撫恤制度。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統一著裝。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統一標識。
第八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積極參加政府或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增強與地方、部門、其他企業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協同作戰能力。
第二章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本市有關規定,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下列礦山企業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一)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以上的煤礦企業,或轄多家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二)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且年產量100萬噸以上的非煤礦山企業;
(三) 其他需要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企業。
第十條 礦山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和本市相關規定開展建設工作,取得礦山救護隊資質,并在資質范圍內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未達到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并應當與鄰近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礦山救護隊所在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合演練,保證應急救援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當以井下開采、尾礦庫等重點崗位作業人員為主,隊員人數不應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30%,并保證作業時間兼職救援隊員總數不低于全部作業人員總數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急為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滿足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的氧氣呼吸器、自動蘇生器、滅火器具、氣體檢測儀等救援裝備。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具備滿足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員學習培訓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本市有關規定,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下列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一)從業人員700人以上且年產量3.5萬噸(固、液態危險化學品)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轄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二)液態危險化學品總儲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或轄多家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三)其他需要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防火設計規范》等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基礎上,增加有毒有害氣體防護(以下簡稱氣防)、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等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滿足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裝備、設施和物資儲備,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具備滿足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業處置需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所屬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救援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救援人員數量不低于28人(包括隊長、副隊長、滅火隊員、氣防隊員、技術員、值班員等),其中,滅火隊員不應低于18人,氣防隊員不應低于2人。
(二)至少配備三輛以泡沫滅火劑為主的消防車輛和1輛指揮車。每輛消防車輛至少配備2套空氣呼吸器和小型滅火器具,每兩輛泡沫消防車應配備1門移動泡沫炮,每3輛消防戰斗車至少配備1套斷電鉗、擴張器、無齒鋸等破拆工具。
(三)至少配備1輛具備氣防功能的救護車,車上配備擔架、通訊工具、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空氣呼吸器、蘇生器、防化服、空氣壓縮機,以及一定數量的空氣呼吸器備用氣瓶和必要的維護維修器具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為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配備專門的訓練場所和設施,并配備車庫、通訊室、辦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庫、會議室、學習室和必要生活設施等。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整合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和工藝技術部門、設備維修部門等力量,制定有效應對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處置程序,并配備滿足本企業實際需要的專業堵漏器材。
第二十條 未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并與鄰近具備相關資質、相應能力或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所在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合演練,保證應急救援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以生產裝置、經營、儲運場所等重點崗位作業人員為主,隊員人數不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30%,并保證作業時間兼職救援隊員人數不少于全部作業人員總數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為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配備滿足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要的防護服(防化氣密服、防火氣密服、防濺氣密服等)、安全帶、安全繩、防酸堿面罩、防酸堿護目鏡、防爆工具、防爆燈、氧氣呼吸器、自動蘇生器、滅火器具、氣體檢測儀和醫療急救箱等應急救援設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具備滿足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員學習培訓的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二)組織建立本企業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保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裝備、物資、演練等經費投入。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組織落實應急救援協議簽訂工作;
(四)根據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管生產或技術的負責人應當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的重要成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指導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人員所需專業和知識結構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的專業性能、數量和種類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技能培訓方案、演練計劃和應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制定應急救援現場專業救援方案和防護措施等技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參與本企業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1.營救受害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初期緊急救護。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配合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
2.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礦山專職救援隊要配合開展送風、抽水、井下滅火等專業處置工作;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要開展搶修設備、封堵泄漏點和危險化學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掃等工作,配合開展工藝緊急處理、運輸車輛轉移等。
3.為救援決策工作提供專業技術資料和建議。
4.根據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二)開展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性檢查,參與隱患排查工作,提出預防和整改措施。參與本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三)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應急救援培訓,具備本行業領域內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專業能力。
(四)加強隊伍管理,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做好人員、通訊、物資和設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具備隨時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掌握相關企業應急預案,協助其開展預防性檢查、制定落實專門的應急救援措施和開展生產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六)積極參與社會救援。
第二十七條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一)參加事故救援工作。開展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組織職工自救互救,維護企業內部秩序;為專職應急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提供現場信息,配合開展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救援工作。
(二)參加應急救援學習、培訓,掌握專業應急救援知識,具備滿足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的專業技能。
(三)參與本企業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四)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掌握企業內的交通道路、主要生產裝置、重點部位等情況,做好通信、應急物資等的準備,具備隨時應對突發事件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制定培訓、演練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還應制定值班備勤、設備維護和預防性檢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管理檔案,掌握本企業和所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企業的重點部位、重要設備等的詳細資料、各項應急預案、專業救援程序和處置要求。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掌握本企業各類應急預案,熟悉突發事件專業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訓考核檔案。
第三十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當配備專門的值班人員和通信設備,實行24 小時值班備勤。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當建立快速通信聯絡機制,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及時性。
第三十一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制定專業領域內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按照崗位、人員分工明確各項專業處置工作程序。同時,根據本企業實際,針對各重點部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分別制定應急處置流程,詳細規定所需的救援人員、裝備和操作步驟等。
第三十二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每周重點培訓科目、范圍、目標、時間、參加人員等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認真組織實施。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制定培訓工作計劃,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對隊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每名救援隊員接受的培訓時間每月不低于4小時,并建立培訓檔案,記錄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本企業應急救援相關管理制度;
(二)應急救援預案;
(三)個人防護器具的使用和安全防護措施;
(四)應急裝備、工具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能力;
(五)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技術要求和程序;
(六)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識;
(七)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八)應急救援案例。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除參加本企業組織的應急演練外,應另行制定年度演練計劃,開展專門的應急演練。
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每月至少組織1次現場演練;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處置技能專項演練。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對每次演練進行總結,查找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改進。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開展預防性檢查工作,對本企業重點部位、重要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后及時上報企業并提出整改建議。
與其他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對所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企業定期開展以防范應對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為主的預防性檢查。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忠于職守,并按下列要求開展救援工作:
(一) 救援人員應佩戴齊全救援專用服裝、個人防護用品和必要的救援工具后,方可進入救援現場。
(二) 發揮距離事故現場近的特點,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
在事發現場作業的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應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實施專業處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態的發展,并將事故第一手資料報告應急指揮人員。
(三) 進入現場應進行全面勘察,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實施救援。救援工作中進行全過程勘察,及時了解現場情況變化,完善救援方案,保證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
(四) 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首先開展被困人員的救援工作。
(五)遇到事故擴大、影響救援人員安全等突發情況時,救援人員應立即撤離現場,并報告指揮人員。
(六) 現場救援結束后,應監控、檢查事故現場情況,確保危險已消除。
(七) 整體救援工作結束后,應編制救援工作總結報告,并協助政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第三十七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將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通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在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應急救援隊人員構成、設備、物資等整體情況;
(三)可實施的救援范圍;
(四)救援協議簽訂情況;
(五)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因企業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提前通知簽訂救援協議的企業,并將情況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因特殊原因導致隊員數量、裝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將變化情況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
第三十九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服從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調動,根據要求及時趕赴突發事件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定期總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隊伍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名詞解釋。
(一)專職救援隊:指不參加企業內生產經營活動,專門從事應急救援工作的應急救援組織。
(二)兼職救援隊:指參加企業內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定期接受應急救援培訓,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參與搶險處置工作的應急救援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