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質勘探企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做好我市采掘施工和地質勘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質勘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質勘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企業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企業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非煤礦產地質勘探作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
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查作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采掘施工企業和采用鉆探、坑探工程進行勘探的地質勘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依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號令)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企業是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采掘施工、地質勘探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監管。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ㄒ唬┌踩a目標管理制度;
。ǘ┢髽I安全生產責任制;
。ㄈ┌踩a例會制度;
。ㄋ模┌踩a教育培訓制度;
。ㄎ澹┌踩a獎懲制度;
。┥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ㄆ撸┥a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ò耍┥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ň牛┞殬I危害預防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ㄊ唬┰O備安全管理制度;
。ㄊ┚さV山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
(十三)向作業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備案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與技能,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后方可任職。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企業應依法建立完善采掘施工、鉆探、坑探的作業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教育培訓制度對企業員工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并保存教育培訓記錄。
從事地下作業、鉆探、坑探作業的人員,首次作業前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地上作業人員,首次作業前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第十一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從業人員按期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應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野外作業的,還應配備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三條 企業應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制定監控措施,定期開展檢測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從企業到項目部的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不同層級、針對不同風險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采掘施工、有鉆探坑探的地質勘探項目,還要與當地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第十六條 企業除應當具備以上安全生產條件外,還應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北京行政區域內進行作業,應向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登記備案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ǘ┯行У墓ど虪I業執照,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ㄈ┙ㄔO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采掘施工項目)、勘探項目的批準文件;
(四)作業期間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ㄎ澹┢渌枰峤坏牟牧。
第十八條 在北京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北京行政區域以外從事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作業,應當按照作業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主動進行登記備案,并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采掘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獲批的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計劃。
礦產地質勘探的槽探、坑探、巷探工程項目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并經作業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可方進行工程施工。
地質勘探項目的設計、施工作業、管理和設備儀器應當符合本規定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定期開展各工程、項目安全隱患排查。發現生產安全隱患,能夠當時改正的,立即予以改正,當時不能改正的,要制定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員和治理期限,落實治理資金,及時消除隱患。
企業定期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季度、每年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得將承擔的采掘施工、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委托、發包、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企業每季度向注冊地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從事的工程項目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事故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施工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企業安全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檢查。
企業注冊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作業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地質勘查單位從事災害搶險、救災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