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重要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重要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九日
天津市重要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用電安全管理,規范本市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和國家有關安全供用電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要用戶、供電企業以及與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受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重要用戶是指在本市經濟、社會、政治、軍事領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斷供電將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會政治影響、對環境產生污染、帶來經濟損失的電力用戶。
第五條 重要用戶分為甲類重要用戶、乙類重要用戶和丙類重要用戶。
短時中斷供電將直接導致人身傷亡,影響國家、地區安全或社會穩定,造成重大政治、軍事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災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為甲類重要用戶。
短時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政治、軍事影響或經濟損失,造成較大環境污染,造成社會公共秩序混亂,造成其他較大惡劣影響的為乙類重要用戶。
除甲類、乙類重要用戶外,一旦短時中斷供電將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重要用戶為丙類重要用戶。
第六條 重要用戶的具體范圍由市經濟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確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條 重要用戶用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類重要用戶至少應設雙電源供電;乙類、丙類重要用戶宜采用雙回路供電,具備條件的,乙類重要用戶應設雙電源供電。
多路電源原則上應由同級電壓供電,多路電源供電應采取不同路徑;不具備條件的,則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防止同路徑的電源同時停止供電。
(二)重要用戶自備應急電源應符合電網安全要求,滿足重要負荷用電需要,并與供電電源之間安裝可靠的切換裝置,防止自備應急電源向電網倒送電。
重要用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始終處于完好的應急狀態。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引入自備應急電源,自備應急電源不得轉供其他電力用戶。
(三)新的重要用戶的電力設施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制定突然中斷供電情況下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有效的非電性質保安措施。
(五)定期開展安全隱患的排查,按照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標準、規程定期對受電設施進行試驗、維護和檢修。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重要用戶每2至3年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工作。
(六)重要用戶應加強變電站值班管理。運行值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進網作業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八條 供電企業對重要用戶供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制定電力平衡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重要用戶的重要性,優先保證重要用戶的用電。計劃限電應嚴格執行通知重要用戶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未經市政府批準或過期的限電序位表。
(二)不得違反規定停電、無故拖延送電。嚴格執行停、送電聯系制度,停電、恢復送電以及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前,應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重要用戶。
(三)加強輸配電設備的運行維護,落實各項反事故措施,整治設備安全隱患。
(四)對重要用戶供電電源進行計劃檢修時,供電企業應提前7天通知重要用戶,重要用戶應提前做好相應的避免事故的防范措施。
供電企業對重要用戶的多路供電電源同時進行計劃檢修,須征得重要用戶同意。
(五)在電網正常運行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對重要用戶的連續可靠供電;在電網發生故障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優先恢復對重要用戶的供電。
(六)加強安全應急工作。明確安全應急工作職責,完善各類供電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提高社會和重要用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能力,切實做好供電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九條 重要用戶和供電企業在供用電合同中,應當明確重要用戶接入系統方案、供用電雙方的產權分界、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安全管理責任、備用電源和應急電源配置、供電中斷情況下的非電性質保安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重要用戶和供電企業在并網調度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并網條件、并網方式、負荷管理、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應急處理程序、有效通訊方式、重要用戶運行值班人員資質要求和安全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重要用戶安全供用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單位和個人投訴,依法查處違法供用電行為。
第十二條 重要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其整改,對拒不整改并有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整改,對拒不整改并損害重要用戶合法權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第十四條 重要用戶、供電企業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相關規定承擔事故責任,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