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監督檢查,促進安監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監督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向市安監局備案的行政處罰指區、縣安監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的下列處罰:
(一)一萬元以上罰款;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條 市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
第四條 處罰機關應當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表》
(四)違法事實的證據目錄及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
(五)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有關的備案文書由市安監局統一編制。
第六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就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做出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具備法定資格;
(二)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六)給予的處罰是否適當;
(七)是否屬于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 市安監局有權根據需要向實施處罰的安監部門調閱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調閱案卷或材料時,應填發《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
實施處罰的安監部門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案卷材料報送市安監局。
第八條 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處應于收到行政處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根據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做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予以登記存檔。
(二)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在建議文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或者由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1、具有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2、做出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3、事實不清的;
4、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職權的;
8、行政處罰不適的。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稱的“行政處罰不適當“是指,行政處罰雖然是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或者在同一時期依據統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條文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
第十條 處罰機關應在接到變更、撤銷、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備案機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