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慶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根據交通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整治規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海發〔2005〕324號)和《關于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05〕412號)的統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兩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F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從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出發,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礎設施條件,推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體水平,通過認真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水上交通安全問題,以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水上安全管理責任,完善現有渡口、渡船有關審批手續,規范和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杜絕非法渡運,確保渡口達標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縣鄉政府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監管機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原則
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新聞媒體參與”的原則,交通和安監部門、港航和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統一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
四、整治對象
整治對象是全市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他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自)用船等非營運船舶。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領導,市政府成立重慶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
組 長:趙公卿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何智亞 市政府副秘書長
艾 揚 市政府副秘書長
何升平 市交委副主任
成 員:陳 勇 市安監局副局長
王義北 市農業局副局長
梁雄耀 市港航管理局局長
陳 勇 重慶海事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港航局。負責專項整治活動的監督指導、信息資料的收集發布和匯報。由何升平兼任辦公室主任,胡昌榮(市交委安全監督處處長)、張孟川(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長)、司太生(重慶海事局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聯系電話:023—89183571(兼傳真),89183572
電子郵箱:cqghms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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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2005年9月27日至11月10日)。
市級有關部門和市主要新聞單位要配合政府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重點宣傳專項整治的目的、內容和重大意義。各地要組織召開宣傳動員會議,開展以《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標語口號、宣傳資料,以走進村社農戶、學校等方式,加強對家庭及中小學生的安全宣傳教育,為專項整治活動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2005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
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在我市已開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基礎上,組織對轄區所有渡口、渡船及其安全技術狀況的復查核實,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基礎資料和工作臺賬。要高度重視并配合做好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及時上報資料,資料不齊的必須在此階段及時補齊上報。各地應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填寫有關內容,于2006年1月5日前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調查工作要力求全面,要特別注意對鄉鎮群眾習慣性過渡地點的調查。同時,因三峽庫區蓄水原因以及其他河流在將來可能形成渡口的地點,特別是群眾過渡需求高又尚未設置渡口的地點,各區縣(自治縣、市)要認真開展調研工作,做好整治安排。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對照驗收標準(附件1),對所轄渡口、渡船(包括規劃中渡口)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登記,簽發《×××區(或縣等)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整改通知》(附件5),認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經費、整改責任,確保整改任務的完成。同時,在前階段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明確轄區渡口總體發展思路,制定滿足群眾出行需要和符合轄區綜合發展規劃的渡口規劃(包括渡口設置和建設規劃、渡運運力規劃),盡快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標準完成渡口設置。檢查整改的具體內容如下:
1.完善渡口手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各區縣(自治縣、市)要根據轄區渡口規劃,對尚未完善或履行審批手續的渡口,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完善審批手續?h鄉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h級人民政府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要層層落實、逐級落實管理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和監管工作“五到位”。
2.改善渡口安全條件,整改渡口安全隱患。各地要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積極推進渡改橋工程實施和改善渡口安全條件。要按《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2005年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05〕15號)有關要求,執行渡口安全條件標準和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線”制度。渡口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要針對渡口、渡船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與事故險情,制訂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預案演練。
3.整改渡船安全隱患。各地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推進標準化船舶改造工程。各有關部門要依法開展船舶檢驗工作,船舶必須取得船舶檢驗合格證書后才能從事渡運。海事部門要加大安全檢查工作力度,存在安全隱患船舶必須責令限期整改并申請復查。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的船舶,應堅決停航或淘汰,如影響當地群眾出行時,應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遇重大問題由縣級人民政府上報市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制定措施。
4.整頓渡船船員秩序。各地要組織開展以“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操作技能”為主題的客渡船船員安全責任教育和知識更新培訓工作,并完善渡工手續。對經培訓和考核仍不適任的船員,以及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船員應取消適任資格。
5.整頓渡運安全秩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渡管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渡口現場監管,維護渡運秩序,制止渡船冒險航行,打擊漁船、農(自)用船等的非法載客行為,禁止超航線渡運。海事機構要加大巡航檢查力度,維護航行秩序,查處渡船和船員違法行為。
各區縣(自治縣、市)應于每月底前及本階段結束后5日內向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填報《整治期間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附件4)。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檢查整改階段結束后,各區縣(自治縣、市)要按照整治工作驗收標準(附件1),對轄區內所有渡口、渡船逐一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予以公示。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應超過3個月。
本階段結束5日內,各區縣(自治縣、市)應將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總結與驗收報告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階段:再整改驗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根據第四階段總結驗收情況,集中研究,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對責令限期整改的鄉鎮和渡口、渡船要籌集資金盡快整改達標。并對未達標者進行再驗收,以確保全市渡口達標率達到90%。市政府將在本階段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對全市專項整治工作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階段結束后5日內,各區縣(自治縣、市)應將驗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名冊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按“附件6”填報專項整治匯總情況。
七、總體要求
(一)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縣鄉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領導掛帥的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構,落實專項活動資金,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各地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突出重點,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周密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地各單位要在2005年11月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機構和貫徹實施方案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做好專項整治的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各單位要將宣傳動員和輿論監督貫穿始終,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及時宣傳報道各個階段的工作情況,使渡口所在地的縣鄉人民政府、渡口經營人、渡船船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和內容,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促進專項整治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指導協調工作。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整治工作職責,加強對各區縣(自治縣、市)整治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要對各地實施渡口改造與改善渡口安全條件、船舶標準化改造及GPS船載終端推廣安裝等基礎工作進行指導,尤其要指導區縣做好船舶檢驗發證工作,妥善解決部分地區渡船長期無證運行現狀。在實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時,各地政府要妥善解決好當地群眾的交通問題,公安部門要協助維護社會穩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要按照“政府統一負責,業主落實整改,部門監督檢查”的原則,務必保證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整改資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實,并嚴格驗收。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要實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隱患中遇到困難或阻力的,各地各單位要認真開展調研、制訂整治措施,妥善解決。
(五)加大渡運安全基礎建設專項資金投入。為創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渡運安全條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實專項資金,積極推進渡口、渡船標準化建設工程,從根本上改變我市渡口、渡船的落后技術條件。
(六)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全市專項整治活動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好各階段工作。整治活動將實行目標管理和目標考核。整治活動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確保工作質量,做好督促檢查;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通報專項整治情況。對不認真履行管理責任,對專項整治工作弄虛作假,嚴重影響全市工作進度等的地區和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對存在嚴重瀆職失職行為的,將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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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慶市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改活動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時段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七)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八)“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管理
(一)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渡口要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有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封航水位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的安全告示牌;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