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職責,嚴肅追究較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各級政府),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領導人員;
(二)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對安全管理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各項業務工作的領導人和責任人,是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業務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市和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市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會同監察機關做好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各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本轄區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和辦法,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
(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帶隊督查本轄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
(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轄區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隊伍;
(六)對本轄區內存在的事故隱患,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治理或排除。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在最大限度內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解決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及其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領導定期巡視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據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制定本部門及其系統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重點和內容,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對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建立本部門及其系統的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發現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后,有關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或參加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的損害程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的真實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實行學校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和安全一票否決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舍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擁擠坍塌、食物中毒、火災、旅游傷害、交通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
第十二條較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較大事故的調查報告批復后,各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內容,認真組織落實;監察機關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領導人、政府各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較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較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較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較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較大安全事故。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對較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分管領導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對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高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對高新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及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學校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和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二)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對經授權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確認的C、D級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學生繼續使用的;
(四)組織接送學生或者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時,不按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駕駛人員,以及安排學生超員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履行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連續兩年被市政府考核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的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人或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較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較大安全事故,與事故發生有關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與事發單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查;
(三)本轄區、本系統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依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有關人員,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者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市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分別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予以處理;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較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責及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