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未依法取得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機構,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第四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的需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對全省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避免無序競爭。
第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
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并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省安全監管局認定并頒發證書。
取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發的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的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范圍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目錄執行。國家尚未公布的,按照省安全監管局公布的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執行。
第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乙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檢驗活動的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在本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檢驗活動的檢測檢驗機構的備案登記、監督管理等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申請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檢測檢驗人員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六)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七)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八)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
(九)具備計量認證資質;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省安全監管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省安全監管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省安全監管局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依據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四)省安全監管局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省安全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每年年末進行年審。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及省安全監管局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向資質頒發機關提出增項申請,辦理相關增項手續。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及省安全監管局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檢測檢驗機構在提出增項申請前,應首先取得相關計量認證。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報資質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
第三章 檢測檢驗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檢測檢驗人員培訓合格證,并只能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省安全監管局可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對檢測檢驗人員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第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開展檢測檢驗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執法檢查。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在本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檢測檢驗業務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檢驗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對檢測檢驗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檢查。檢測檢驗機構經年度考核合格的,向社會公告并在資質證書簽蓋年審標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停業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資質。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技術專家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報告進行抽查。在抽查中發現問題的,由省安全監管局或省局委托市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年度考核和檢測檢驗報告抽查,依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到河北省開展檢測檢驗業務前,應當到省安全監管局進行登記備案,接受監督檢查。憑省局備案表到檢測檢驗項目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
乙級資質檢測檢驗機構跨市開展檢測檢驗業務前,應當到檢測檢驗項目所在的設區市(縣、區)安全監管局登記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檢測檢驗業務的檢測檢驗機構的登記備案情況,應及時報省安全監管局。
登記備案情況將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在河北省開展檢測檢驗業務的檢測檢驗機構,應于每季度之后3日內及每年1月10日前將季度和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報省安全監管局,并填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發揮技術支撐作用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五條 乙級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監管局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經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省安全監管局,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對檢測檢驗機構超資質范圍檢測檢驗、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取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的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登記備案表
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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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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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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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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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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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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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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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 內容 |
項 目 |
證號 |
核實結果 | ||||||||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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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身份證及資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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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檢驗資質證書(正本、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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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檢驗人員匯總表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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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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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 情況 |
在本行政區內已開展業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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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監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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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備案意見 |
經核查,該單位有 資質,具備在開展資質范圍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條件,已在我局登記備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