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搞好旅游安全工作,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重點防范、內緊外松的方針,遵循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指導思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以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簡稱五防,下同)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經營旅游招徠與招待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定點餐館和商店、度假村、旅游車船公司、旅游娛樂場所等)和從事經營旅游商品生產、銷售及貿易的定點廠家、公司。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按屬地原則對當地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并在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防止旅游者人身重傷致殘、死亡的事故發生;
(二)防止旅游住宿、交通、游覽、娛樂、購物等場所的重大火災及災害事故的發生;
(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四)防止國家、集體和賓客的財產丟失被盜被毀;
(五)防止其它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負責檢查督促實施本辦法,定期組織考核評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機構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旅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干部;暫不具備設立旅游安全管理機構條件的必須指定某一業務機構負責安全管理。
第九條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省旅游局綜合業務處)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督促、檢查本省各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旅游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與考核評比工作,組織召開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三)負責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受理并妥善處理賓客對省內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五)督促、檢查各地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保險制度;
(六)參與并協調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處理工作。
第十條市(地區)、縣旅游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和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二)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本轄區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措施與辦法;
(三)負責本轄區旅游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直接參與和協調本轄區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處理工作;
(五)督促檢查本轄區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保險制度;
(六)受理并妥善處理賓客對本轄區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考核檢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旅游企事業單位均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必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接受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檢查;密切配合各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旅游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安全保衛規章制度;
(四)負責本單位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
(五)負責組建和指導旅游安全管理群防組織,定期檢查各部門、班組、重點部位和崗位的安全工作;
(六)制訂并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范預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第三章 旅游安全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成立交通安全委員會和防火委員會等本系統群防組織,并堅持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
第十三條旅游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委員會、防火委員會和義務消防隊等群眾性安全防范組織,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
第十四條旅游企事業單位配備完好的和必要的消防、衛生、防疫、治安等安全設施、設備并經各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后,方可開業或經營。經檢查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機構有權予以督促整改或處罰。
第十五條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檢查和督促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協調、決定安全工作重大事項;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以五防為中心的安全規章制度;
(三)不斷改善治安保衛工作條件和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四)加強對重點部(崗)位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預防工作;
(五)負責組織經常性的法制和安全保衛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六)負責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旅游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檢查督促本部門班組和員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立本部門以五防為中心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三)對本部門重點崗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對本部門的安全設施、設備組織檢查維護工作。
第十七條旅游企事業單位員工(含陪同、導游、飯店、餐館和商店員工、司機、船員)的安全工作職責包括:
(一)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消防或護衛技能;
(二)制定并遵守本職工作崗位安全操作規范和安全措施;
(三)掌握本職工作崗位、場所或賓客所到之處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四)對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搶救和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
(五)向旅游者宣傳旅游安全常識并及時提醒注意安全。
第十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確定重點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旅游車船公司),加強對它們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
(一)按照規定為旅游者投保;
(二)制定和施行完善的旅游者行李交接手續制度;
(三)合理安排旅游團隊旅行計劃和路線、接待單位,執行在旅游涉外定點飯店、餐館和商店安排旅游者就餐、住宿或購物的規章制度;
(四)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事先制定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以及對道路、安全情況進行考察;
(五)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旅游涉外飯店(包括定點餐館、商店和度假村)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
(一)消防、治安、衛生、防疫和防災減災工作;
(二)門衛、停車場、大廳、樓層、電梯、行李存放處、舞廳、酒吧、健身房等重要公眾部位的值班、護衛和巡邏等安全管理工作;并應配備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消防安全裝置,三星級以上和有條件的飯店須裝置閉路監控系統和防盜報警系統,安裝隔火裝置;
(三)建立健全賓客入住驗證登記、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的制度和憑有效證件并征得客人同意的會客制度;
(四)建立健全賓客行李和貴重物品的寄存、保管、領取制度和團隊賓客行李進出飯店的交接手續制度;
(五)落實客房及樓層通道必須配置緊急情況安全疏散示意圖、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燈以及安全通道須常年保持暢通、服務指南要用中、英、日文標明安全管理事項的要求;
(六)建立健全配電房、水泵房、火警監控總臺、電話總機房、備用發電機房、電傳電報樞紐中心、電視播發中心、空調及通風采暖中心和安全保衛部門等重要部位的24小時值班制度和嚴密的安全管理程序;
(七)遵守新建、改擴建或裝修裝璜施工前把設計圖紙送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竣工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查驗收制度;
(八)遵守嚴禁將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進飯店,嚴禁私自使用電熱器具以及其它大功率電器設備,嚴禁在飯店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聚賭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旅游車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
(一)建立健全旅游涉外行車、行船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建立并堅持每周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制度和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行車(船)競賽活動;
(三)制定并實施車輛、船只的日常和定期安全檢修制度,以及嚴禁車輛、船只帶故障運行的安全防范制度;
(四)建立車輛、船只技術檔案,對車輛、船只的技術狀況、維護修理、部件更換和重大行車行船事故、機件事故作詳細記載;
(五)制定并實施長途運輸、惡劣天氣、特殊路況條件下的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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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旅游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旅游經營單位財產和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一)有1人死亡;
(二)有多人受傷,其中1人以上重傷致殘;
(三)有10--30人食物中毒;
(四)造成經濟損失10--1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凡發生超過二十三條各項情況的事故,均屬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對輕微、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必要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共同處理。凡發生火災和治安案件,均須迅速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和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緊急組織救護或搶(撲)救,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十七條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做到:
(一)立即向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保險公司和“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報告;
(二)清點登記傷亡人數以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國籍、團名、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在國內外的保險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三)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并逐項登記造冊;
(四)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以電傳、電話或其它方式分別報本條(一)項所列部門。
第二十八條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主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它單位;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及值班聯系人員、電話或電傳。
第二十九條對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施行。
第三十條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施行。
第三十一條對外國旅游者傷亡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對海外旅游者傷亡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措施,整頓改進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類似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的發生,并將整改情況分別報送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在下列方面之一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集體,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并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安全法規和知識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事故發生率逐年明顯下降的;
(三)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綜合治理成效明顯的;
(四)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事故救援,避免重大損失,成績顯著的;
(五)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個人,由本單位或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熱愛本職工作,模范學習和遵守國家有關旅游安全法規、制度,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或本崗位發生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事故隱患或苗頭,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三)事故發生后,搶救國家集體財產和救護旅游者人身財物不受重大損失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六條對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管理法規和規章、事故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排除、安全設施和設備不符合標準要求和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單位,對拒不履行本辦法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
(五)吊銷旅游涉外營業許可證或取消旅游涉外營業定點單位資格;
(六)吊銷營業執照;
以下處罰可以并處。
第三十七條對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管理法規和規章而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和旅游者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調離原工作崗位;
(三)罰款;
(四)依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而觸犯刑律的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旅游安全管理機構可建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單位對其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已經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辦法隨同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一并實施。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山西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