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安全發展的意見》(晉發〔2009〕17號)和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二○一○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0〕1號)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省有色企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夯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不斷提高安全績效,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等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境內所有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有色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三條 評定和監督
一、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考評的方式,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二、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評分標準,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自主評定,然后委托外部考評定級,最后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認定。
三、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和二級企業的等級認定、頒發證書、公告和備案工作;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等級認定、頒發證書、公告和備案工作,并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評定程序
(一)企業自主評定。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制造行業企業都要成立企業自評小組,按照相應的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開展自評,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然后委托經安監部門認定的考評機構進行外部考評。
(二)外部考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考評工作由經省、市安監部門認定的機構組織考評。考評機構接受委托后,應依據相應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考評,形成書面考評意見,考評工作結束后,向企業提交標準化考評報告。考評機構對企業進行考評時,要告知安監部門,安監部門對考評的過程進行監督,為等級認定提供可靠依據。
(三)等級認定。企業根據外部考評結果,向負責監管的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屬地安監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具有相應認定職能的安監部門報送(見附件1)。具有相應認定職能的安監部門組織對企業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四)發布公告。安監部門要對已認定等級的企業進行公告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五條 評定內容。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考評內容分為管理單元和生產單元兩部分(詳見本辦法附件2-5)。
第六條 評定、考評方法
(一)按照《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單元自評/評定表》、《有色企業安全標準化氧化鋁單元自評/考評表》、《有色企業安全標準化電解鋁單元自評/考評表》、《有色企業安全標準化銅冶煉單元自評/考評表》、的規定逐項評定、考評。
(二)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采取百分制,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考評得分不少于90分;
二級:考評得分不少于80分;
三級:考評得分不少于70分。
(三)有色企業考評得分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的企業,同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后,方可取得相應的等級:
1、考核年度內未超過當地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
2、考核年度內發生死亡事故或超過控制指標的,本年度內不予進行等級評定。
(四)考評結論分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單元考評和生產單元考評均不少于90分的,最終考評結論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單元考評和生產單元考評均不少于80分的,最終考評結論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單元考評和生產單元考評均不少于70分的,最終考評結論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
第七條 等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一)鼓勵企業加強安全管理,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在發證一年后,企業通過自主評定達到高一級別的標準化等級,通過重新外部考評后,可向相應級別發證機關提出升級申請。
(二)在有效期內,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企業生產單元發生重大變化、管理滑坡、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應要求企業進行外部考評,根據考評結論,重新定級。
(三)在有效期內,超過當地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的,企業必須向發證部門交回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的樣式由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前,企業應當提出換證考評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發證單位注銷其等級證書。
第十條 換證時按本辦法重新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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