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籌集的和財政撥款的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米哉加、挖掘公路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米孕藿蛄骸⒍刹刍蛘呒茉O、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增設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趪郎显鲈O平面交叉道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ǘ┰谑〉郎显鲈O平面交叉道口的,處5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ㄈ┰诳h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卩l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诖宓郎显鲈O平面交叉道口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ㄒ唬┰诠方ㄖ刂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ǘ┥米栽诠方ㄖ刂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公路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賠(補)償費。賠(補)償費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賠(補)償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責任人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
責任人在履行處理決定前,應當將其車輛停放在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責任人拒絕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車輛。暫扣車輛的,應當簽發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通知書;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停放在其指定地點的車輛和暫扣車輛,并不得使用。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
第四十七條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造成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致使在公路上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責任的部門、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诒O督管理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ǘ┙亓簟D占、挪用公路專項資金的;
。ㄈ┥米允褂猛7藕蜁嚎圮囕v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停放和暫扣車輛嚴重受損或者滅失的;
(四)打擊、陷害、報復控告人或者檢舉人的;
。ㄎ澹┢渌咚轿璞住E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