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連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規范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市場秩序,保障高處作業吊籃拆裝作業和使用安全,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CJ202-2010)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了《大連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連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規范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市場秩序,保障高處作業吊籃拆裝作業和使用安全,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建筑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以下簡稱吊籃租賃企業)是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并登記后可承擔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并提供吊籃安全技術服務,指導安全使用的專業管理單位。
第三條 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對全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實施監督管理,區、市、縣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應當進行行業準入確認和安全審查登記。
凡進入我市建筑施工現場的吊籃租賃企業,應當首先通過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的企業施工生產能力和安全生產條件兩項審查確認:申請租賃登記的企業應持以下有效證件(原件)。
。ㄒ唬┢髽I施工生產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高處作業吊籃管理工作經歷;
3、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起重設備安裝技術方面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4、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技術人員中應分別設有土建、機械和電氣專業的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得少于1人;
5、企業持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特種作業人員不少于8人;
6、近三年代表工程證明材料
。ǘ┢髽I安全生產條件
1、企業產品具有中建協專家委員會技術鑒定《專家評審可用證》;
2、在連設備存放場地應不少于1200平方米;
3、在連設備數量不少于150臺;
4、企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高處作業吊籃操作規程;
5、企業傷亡事故控制措施;
6、企業安全專職人員情況;
7、企業安全應急預案;
8、職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經審查確認合格的,發給《大連市高處作業吊籃施工準入證明》方可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租賃業務。
第五條 建立行業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取得《大連市高處作業吊籃施工準入證明》的租賃企業納入建筑施工管理,并按大連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應一次性上繳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金50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用于保證作業生產安全和應急事件處置工作,安全生產保證金實行?顚S谩F髽I因發生事故搶險救援所支付的費用,第二年應當全部補齊;企業因歇業或不再從事本項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保證金將一次性全部返還。
第六條 吊籃租賃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裝、拆卸及維護管理各項措施,企業要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所有從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吊籃租賃企業應為全體從業人員依法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條 吊籃租賃企業出租或出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經行業確認取得登記編號的唯一產品。未經行業確認的產品一律不得租售,無專業制造生產能力的吊籃租賃企業不得向外出售吊籃,吊籃租賃企業應對其出租或出售產品的安全性負責。
第八條 吊籃租賃企業應當對其出租或出售的產品進行登記,詳細載明吊籃規格、型號、數量、使用用途及出場時間等,并嚴格落實設備定期保養、維修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吊籃租賃企業應當獨立承擔租賃或售出吊籃的安裝和拆卸,未取得《大連市高處作業吊籃施工準入證明》的嚴禁從事吊籃裝拆作業。
嚴禁吊籃租賃企業非法轉包拆裝任務,嚴禁其它單位非法掛靠施工。
第十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前,吊籃租賃企業應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報施工總承包和監理單位審批、簽字蓋章。作業前應向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劃出警戒區域,總承包和監理單位要參與管理,做好現場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要嚴格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和要求,按章操作。
第十二條 吊籃租賃企業應當為購置或租賃吊籃的使用單位提供全面的安全技術指導,并承擔使用單位作業人員操作技能培訓工作。未經操作技能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吊籃租賃企業現場維護人員應當每日對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排除,并做好檢查整改記錄。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完畢并自檢合格后,吊籃租賃企業應與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逐臺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驗收表》(GJG202-2010中表8.2.2)存檔。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合格后,3日內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向安全評價機構申請論證評價。安全論證評價機構應出具論證評價意見,未經論證或論證評價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吊籃操作人員應經身體健康檢查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與吊籃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定崗定人定機操作管理制度,嚴禁竄機混崗作業。吊籃承載人數要嚴格控制在2人以內。吊籃操作人員應佩戴齊全有效的防護用具。
第十八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自檢。每日作業前安全人員要對吊籃逐臺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通知租賃單位維護人員進行整改,隱患消除后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邊環境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嚴禁在大霧、大雨、大雪和大風條件下作業。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吊籃停用5日以上的,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吊籃租賃企業、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二十一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后,在同一現場因需重新位移安裝的,由吊籃租賃企業、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重新填寫《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驗收表》(GJG202-2010中表8.2.2),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加強吊籃使用管理,不得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工具,嚴禁轉租吊籃。
第二十三條 高處作業吊籃夜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自購使用的吊籃必須是經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確認登記的產品,未經確認和登記的產品嚴禁購置和使用,其吊籃的安裝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與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和使用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并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審查吊籃租賃企業、吊籃使用單位施工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及上崗人員持證的情況;查驗吊籃合格證件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審核吊籃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逐項落實吊籃維護、日常保養和使用管理各項制度措施的建立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定期組織吊籃租賃企業、吊籃使用和監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時應下達整改指令,監督隱患單位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指導和督促相關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管理的情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下達停工整改令,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按下列內容進行:
。ㄒ唬┢髽I年內承擔工程數量及每項工程按時上報的
情況;
。ǘ﹫绦邪踩幷、企業年內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的情
況;
。ㄈ┞鋵嵢粘>S護管理及自檢自查整改工作記錄情況;
(四)租賃或出售吊籃記錄臺帳建立的情況;
。ㄎ澹┳鳂I人員持證上崗及年度全體職工培訓教育情況;
。┌踩鹿士刂;
。ㄆ撸┦薪ㄎ幎ǖ钠渌ぷ髑闆r。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分為合格、不合格。年內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決定,停止其在連施工資格,并不得重新申請入連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屬地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強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范要求存在危險作業的要下達整改令,責令立即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險情的要立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
第三十二條 市建委每年將定期組織高處作業吊籃專項安全檢查,檢查情況計入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中。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