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監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產煤市(地)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龍煤集團及各礦業集團分公司、沈煤集團雞西盛隆公司、中煤龍化(集團)哈爾濱礦業公司、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總局關于隱患治理年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工作的監察,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規范煤礦隱患監察、治理和報告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煤礦特點,特制定《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監察實施 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龍煤集團及各礦業集團分公司、沈煤集團雞西盛隆公司和中煤龍化(集團)哈爾濱礦業公司、各產煤市(地)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煤礦企業。
附件: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監察實施細則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監察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總局關于隱患治理年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工作的監察,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規范煤礦隱患監察、治理和報告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等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o
第一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負責,礦(井)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并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明確隱患排查周期和報告時間。
第三條 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及黑龍江省的有關規定,將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三級。
(一)一級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瓦斯監控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風地點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不合理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 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
6.高瓦斯工作面電氣設備失爆;
7.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8.超層越界開采;
9.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10.自然發火嚴重,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12.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3.礦井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井下粉塵超標;
14.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15.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6.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改制后未重新辦理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誼、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二級隱患
1.礦井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3.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轉換;
5.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6.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有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7.入風井未按規定安設有效暖風設施,井筒凍冰影響安全生產;
8.礦井之間出現連通,未按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密閉隔絕;
9.礦井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10.無作業規程作業。
(三)三級隱患
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5.掘進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風筒和阻燃風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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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7.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8.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9.掘進巷道每50米內缺失或失效支護達10%以上;
10.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11.低瓦斯礦井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12.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13.礦井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四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應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隱患按照整改難易程度和解決責任,國有重點煤礦分別由集團公司、分公司或煤礦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鄉鎮、個體煤礦由其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解決。需要由有關部門審批措施和驗收的按 照《黑龍江省煤礦隱患分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煤礦企業要在每月末將自查和有關部門發現的一、二級隱患書面報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備案。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月將發現的一、二級隱患書面通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 報告應包括產生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資金落實情況、整改期限、整改作業范圍。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將本企業上季度一、二級隱患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各駐地監察分局(站)。已整改復查完的應及時報告。
第七條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每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本單位掌握的和企業上報的一級隱患匯總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上報。每季第一周將各類一級隱患整改情況匯總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具體內容見表)。
第八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屬地監察分級督辦。一級隱患由各分局(站)掛牌重點督辦;二級隱患由分局(站)指定監察室督辦。省局認為有必要由省局督辦的,省局指定相關處室聯合駐地監察分局督辦。
第九條 接到煤礦企業隱患相關報告后,相關分局對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對于煤礦報告的一、二級隱患和監察當中發現的各種隱患及整改情況登記建檔,按照分級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監控,督促企業認真整改,整改完畢的隱患應及時銷號。
第十條 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駐地監察分局(站)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通知》要求, 定期檢查指導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隱患整改的日常監管工作,將一、二級隱患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建立并完善制度、圖紙、排查安全隱患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按照《特別規定》依法對煤礦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存在一、二級安全生產隱患不制定措施或不按照措施整改仍然進行生產的,按照《特別規定》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對煤礦企業及煤礦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發現煤礦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有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相關證照,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附表:
1、黑龍江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2008年1月-月)(略)
2、黑龍江省打擊煤礦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