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對現場實行封閉圍擋、未對毗鄰地下管線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安排確定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影響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
(二)對未列入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地下管線工程,給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三)對已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的區域,規劃建設同類地下管線的;
(四)地下管線管理過程中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呼蘭區、阿城區和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