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江蘇省安全評價違規行為處罰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各有關單位: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我省的安全生產評價工作取得了較快的發展,許多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和企業按規定開展了安全評價或評估工作,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預評價率迅速提高。通過評價、評估,事故隱患被及時發現,行之有效的安全對策措施和應急預案被采用,為全省安全生產監管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但是,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安全評價機構為了多接項目,在一些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工作站,以有證機構的名義承接并開展評價業務,還有些評價機構為了降低評價成本而不到現場勘察,致使評價報告失真,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干擾了正常的安全生產評價秩序。為規范我省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行為,提高安全評價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江蘇省安全評價違規行為處罰辦法(暫行)》,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蘇省安全評價違規行為處罰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安全評價,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十三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違規行為是指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在安全評價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十三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活動。
第三條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的機構和評價人員的安全評價違規行為按本辦法實施處罰。
第四條 對安全評價違規行為實施處罰,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對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的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六條 安全評價違規行為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通報;
(三)限期改正;
(四)罰款;
(五)責令停業整頓或注銷安全評價資質證書;
(六)提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條 警告、通報、限期改正的處罰,由設區的市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決定。
責令停業整頓或注銷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處罰由省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決定。
第八條 對舉報或報告安全評價違規行為,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受理,并登記建檔,屬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事由,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三章 處罰的適用
第九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并責令承擔一仟元以下的調查費。
(一)不參加規定或指定培訓的;
(二)不按時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統計報表、考核表及有關資料的;
(三)報表數據不全和不真實的;
(四)冒用他人資質或簽名的;
(五)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評價人員從原機構轉向其他機構的,原機構及接受機構不按規定向國家、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取得同意的;
(七)不講職業道德,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的。
第十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和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承擔三千元以下的調查費。
(一)不執行安全評價收費指導價的;
(二)出具的評價報告缺乏依據,委托方無法依據評價報告消除安全隱患的;
(三)阻礙、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四)以不正當的手段爭奪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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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業整頓,并可責令承擔伍千元以下的調查費。
(一)評價報告與《導則》的要求有很大差距的;
(二)安全評價工作發生重大失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三)不執行行業指導價,且逾期未改正的;
(四)評價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多次發生泄秘事件的;
(五)以不正當的手段爭奪業務,且逾期未改正的;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銷國家乙級資質證書或提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銷國家甲級資質證書,并可責令承擔八千元以下的調查費。
(一)兩次資質復審之間所編寫的安全評價報告,累計兩次不能通過專家技術審查的,并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復審仍不合格的;
(二)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具備安全評價資質仍承接業務的;
(三)轉借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或將項目轉包,并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的;
(四)超越安全評價機構格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承接安全評價項目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評價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多次發生泄秘事件,產生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
(一)資質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安全評價從業資質仍做安全評價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十四條 對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經濟處罰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十三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處罰執行完畢后,處罰材料應單獨立卷歸檔,以備資質復驗時調用。
第十五條 處罰材料歸檔后,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