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不符合規定,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三)負責防火檢查(巡查)、自動消防系統值班操作、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的人員配備數量明顯不能適應火災高危單位的經營規模和消防工作強度的;
(四)未及時傳送、報告有關消防工作信息,或者報告虛假信息、隱瞞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或者同意,在火災高危單位進行電焊、氣焊或者舉辦、承辦大型的展覽、展銷、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焊、氣焊作業或者大型展覽、展銷、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活動的,對消防安全管理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定期清理廚房煙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進行電氣防火檢測、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或者消防安全評估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