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推進我省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類瓦斯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及《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的各類煤礦。
第三條 本規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設計、措施的審批及處理,國有重點煤礦由礦業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其他煤礦由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煤礦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責任制,強化對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領導。
煤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完善責、權、利相統一的體制和機制,明確總工程師在決策層中的職責地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體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機構,每個專業機構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逐步建立防突專業化施工隊伍,突出煤層石門(井筒)揭煤應由防突專業隊伍施工,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施工隊伍必須相對固定。
第五條 煤礦必須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設立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并明確噸煤提取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的數額,嚴格管理,?顚S。
第六條 煤礦要制定瓦斯治理規劃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要貫穿于新井建設、水平延深、采區設計、生產準備到工作面移交的各個環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包括瓦斯綜合治理等內容的安全專篇,并報省煤炭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備案。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否則不準投產。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留足預抽時間,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納入礦井生產接續,保證礦井“抽、掘、采“平衡;堅持執行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礦根據瓦斯預測資料,對年度內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須提前制定有針對性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七條 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做到每三年至少復訓一次;防突專業人員(預測預報工、效果檢驗工、抽采計量工)必須有煤炭中等專業技術學;蚋咧(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復訓一次。培訓工作由四級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必須按照要求編制教案,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每次復訓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八條 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井田勘查報告要做到地質資料詳細,煤層瓦斯含量、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真實可靠;礦井設計部門要嚴格執行瓦斯治理有關規定,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說明書中必須有瓦斯防治專門章節,提出礦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第九條 建立石門(井筒)揭開(穿)突出煤層、新建礦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區)揭穿各煤層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批制度。揭煤設計由煤礦組織會審后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揭煤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負責審批,并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條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嚴格突出煤層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施工時,制訂安全措施并嚴格實施,煤礦有關管理人員要現場帶班,發現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質探查等鉆孔的考核驗收制度。所有鉆孔必須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施工,實行掛牌管理,并嚴格落實考核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完善和落實瓦斯檢查與管理制度。煤礦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
煤礦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和容易積聚瓦斯的地點,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定瓦斯檢查巡回路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煤礦每月瓦斯檢查的地點由煤礦總工程師簽字確定,當檢查地點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進行調整。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員發現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停止作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瓦斯檢查員有權禁止電鉆打眼、禁止放炮;達到1.5%時,有權禁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煤礦必須加強對盲巷和密閉管理。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規定及時予以封閉,封閉前方瓦斯積聚、密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瓦斯超限、啟封密閉等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制定專門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規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制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當班礦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處理;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煤礦必須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及時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掌握煤體結構、瓦斯涌出量等情況。積極研究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科學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檢驗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四條 突出煤層的區域性劃分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礦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鉆孔過程中,出現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異,F象,以及瓦斯壓力、防突預測(校檢)指標超過規定等情況時,要采取“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并對煤層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
新水平、新采區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的,必須先按突出煤層管理,并請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突出敏感性指標接近臨界值的,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礦井要和科研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適合本礦井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突出礦井要進行采掘應力集中區范圍的研究。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掘進工作面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任意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間距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確定,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時,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相關參數。
第十七條 放頂煤開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區的放頂煤工作面,必須停止開采。
第十八條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暫緩開采。
第十九條 認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礎工作。煤礦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現場管理,加強煤礦“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及考核評定工作。
第三章 先抽后采
第二十條 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一)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抽采條件的;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
瓦斯抽采指標及指標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凡符合《煤礦地質規程》開采條件的、經論證具有保護效果的煤層必須開采;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的,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并經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認證后,方可以石門等方式進入煤層,石門揭煤范圍處預抽不少于3個月。
在被保護層工作面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預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巖巷預抽掩護,巖巷超前100m,預抽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圍的煤層網狀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預抽范圍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礦井必須制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調整礦井開采部署,制定礦井開拓、掘進和回采接替計劃,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術方案,保護層工作面應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二十二條 保護層工作面開采前,保護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應能保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中規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層的保護層開采,其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和保護范圍必須進行考察。實施首采保護層開采的塊段或工作面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礦業集團公司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經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計劃,并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層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并報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依據瓦斯賦存狀況,由巷道、工作面、采區、煤層、礦井、礦業集團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匯總,明確必抽量和應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處理假鉆孔、假抽采、假計量。
第二十四條 礦井抽采系統能力必須滿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統的管路應與抽放泵相匹配。煤礦必須保證瓦斯抽采系統正常運行,防止抽采系統因故停止運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對不同煤層、不同水平、不同區域抽采鉆孔進行抽(排)采半徑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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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測監控
第二十六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并閉鎖和掘進工作面停風斷電并閉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七條 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規定設置傳感器外,還應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與工作面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二)長距離巷道掘進,每達5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要求,加強監控系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所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全省聯網。
第二十九條 礦井日常的瓦斯監控日報表,要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第三十條 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
第五章 以風定產
第三十一條 煤礦必須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嚴禁“剃頭“開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巷、半煤巖、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主、備風機必須實現自動切換。
新建礦井要做到“三優先“。即,優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優先施工安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火系統、防塵系統。在進入煤層掘進之前,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
提高高瓦斯、突出礦井通風系統的防災抗災能力。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下達原煤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勞動定員。核定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經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能力生產。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立即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圍內。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的過程中,煤炭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二)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的;
(三)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
(四)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規劃或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五)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
(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七)專用回風巷不符合要求的;
(八)采區系統不完善進行回采作業的;
(九)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實行獨立通風的;
(十)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或掘進工作面之間違反規定設置聯絡巷的;
(十一)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沒有開采的;
(十二)不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又沒有抽采的;
(十三)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
(十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達不到要求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十五)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控各類傳感器運行狀態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的;
(十六)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未實現與生產調度系統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并實現全省聯網的;
(十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安設傳感器的;
(十八)井筒揭煤,未安設瓦斯斷電儀的;
(十九)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
(二十)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員的;
(二十一)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
(二十二)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
(二十三)綜采放頂煤工作面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造成瓦斯超限重大隱患的,回采工作面管理上存在盲區的。
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