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建設,規范建設行為,促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是指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配置或增設通信網絡、辦公自動化、建筑設備自動化等系統,以及這些系統的集成化管理。
第四條 省建設廳統一管理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建設工作,各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統一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單位資質和個人資格的管理及以上單位在福建市場的準入和清出;
(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和報批管理工作,智能化系統工程示范、試點工作管理;
(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級評估和工程造價的管理;
(四)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中使用的主要設備、產品、材料推廣工作管理;
(五)其他必要的項目管理。
第六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建筑活動法規、技術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通信、廣電、公安、環保、保密的法規與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等單位必須取得建設部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接相應任務;并在資質允許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任務(本省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另定)。
第八條 外省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業務的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等單位入閩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持有關的資質證明和文件向省建設廳辦理進閩相關手續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業務。
第九條 境外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業務的單位入閩承接建筑智能化建設項目,應當經福建省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會同省建設廳批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業務。
第十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必須按國家有關工程招投標的規定進行招投標。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本省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使用的設備、產品、材料必須經過法定檢測機構的性能與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三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示范工程,涉及工程造價的承發包雙方應通過現場測定、積累資料、雙方協商解決等辦法共同編制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報省工程造價總站備案。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解決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中心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經濟糾紛問題。
第十四條 為避免浪費、盲目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開工前必須經過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施工深化設計等環節,并應編制智能化建設方案。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水平與權威的機構進行智能化建設方案論證。方案論證結果應報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為保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先進性、合理性、經濟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對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示范住宅小區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應由省建設廳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審查。
第十六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一)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必須進行各子系統(子分部工程)性能檢測。檢測工作必須由具有檢測資格的單位承擔。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獨立、公正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檢測數據及有關資料應作為竣工驗收依據,檢測工作由建設單位(業主)組織。
(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竣工驗收分各子系統(子分部工程)驗收和智能化系統集成綜合驗收。各子系統(子分部工程)和系統集成綜合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施工單位應將子系統(子分部工程)和系統集成綜合驗收記錄、檢測資料、質量保證資料以及公安、消防、通訊、廣電、環保等部門出具有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交建設工程總包企業或建設單位統一匯總。建設單位自建設工程竣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一)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設置建筑智能化系統的,建設單位應向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按有關規定對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竣工驗收進行質量監督。
(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項目參與各方在建設過程及竣工質量驗收中,對質量問題意見不一致時,由負責該工程監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裁決。
第十八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實行等級評估制度。
本省推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等級評估工作,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按類分級進行等級評估。分類根據建筑類型及使用功能要求而劃分,等級根據智能化系統復雜程度進行評定(等級評估具體標準由省建設廳另行制定)。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等級評估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年后進行。工程等級評估由建設方(業主)向地(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受理單位組織,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和單位進行等級評估。
第十九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等級評估實行自愿申請的原則。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等級評估的工程不得擅自對社會宣稱為智能化住宅小區(大廈)。
新建智能化住宅小區在小區綜合驗收時應將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等級評估作為一項內容。條件未達到的,不予通過綜合驗收。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等級評估結果由負責組織評估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2年。
第二十一條 對在本省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業務的省內外設計、系統與子系統集成、施工、監理、顧問咨詢、檢測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