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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2005]

2005-12-30   閩政辦[2005]169號   |   收藏   發表評論0

  根據交通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整治規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海發〔2005〕324號)和《關于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05〕4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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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真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一切對人民負責,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抓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切實落實渡口、渡船“三長”責任制和“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全面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積極預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渡運安全,確保社會安定穩定。

  二、整治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顯加強,非法渡運得以杜絕,力爭使全省渡口達標率達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縣(市、區)、鄉(鎮)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漁監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原則

  專項整治工作堅持“全省統一部署,各級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參與”的原則,交通、安監、海事、公安、農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合執法,統一行動。

  四、整治對象

  全省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他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

  五、整治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依托省交通廳,負責日常具體指導、協調、督查工作。各級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確保轄區水域安全。

  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李 川 省政府副省長

  副組長:劉文豪 省政府副秘書長

      徐 鋼 省交通廳廳長

  成 員:朱 清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鄧云貞 省安監局局長

      馬繼列 省交通廳副廳長

      高 軍 福建海事局局長

      張洪德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

      黃華康 省農業廳副廳長

      劉修德 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廳副廳長馬繼列兼任,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副局長肖躍華、省安監局副局長施惠財、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長杜光愛同志擔任,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指派一名處級干部擔任。

  六、整治時間

  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七、整治步驟

  為保證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本次活動共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組織動員(2005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

  主要任務:層層動員,廣泛宣傳發動。各級人民政府迅速組織,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工具、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本次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營造氛圍,為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二)第二階段:調查摸底(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務:各設區市要對本轄區內的渡口、渡船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調查工作要求全面、準確、徹底,并按附件1、2要求填報,于2006年1月5日前報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第三階段:檢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務: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和跟蹤落實。深入基層現場進行檢查,督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切實落實渡口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不適航的渡船要立即采取措施徹底解決,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各設區市于2006年11月20日前按附件3要求將檢查整改情況報省專項整治活動工作小組辦公室。

  (四)第四階段:驗收總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務:檢查整改結束后,各設區市必須按全國驗收標準(見附件4)組織對轄區內的渡口、渡船專項整治進行自驗(自驗情況及時上報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驗收組赴各地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屆時將在省級媒體公布全省專項整治驗收情況。

  (五)第五階段:再整改驗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務:根據第四階段驗收情況,對出現的問題集中進行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驗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后組織再驗收,確保全省渡口合格率達到95%以上。

  八、整治內容

  一是督促縣、鄉人民政府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重點落實監管機構、人員、經費和監管制度。

  二是逐個檢查渡口、渡船,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的督查組對全省渡口渡船檢查到位率不少于15%,各設區市專項整治工作辦事機構對本轄區渡口渡船檢查到位率不少于70%,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專項整治工作辦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渡口渡船檢查到位率必須達到100%。對檢查中發現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訂整改計劃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隱患。

  三是嚴肅查處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非法載客行為,取締未經檢驗、登記的船舶非法營運和未經審批的渡口渡船以及無證無照和達到報廢年限仍在運營的船舶。

  四是檢查鄉鎮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船員、渡工培訓情況,督促落實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船員、渡工持證上崗制度。

  五是檢查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閩政文〔2002〕317號)中規定的縣(市、區)、鄉(鎮)、村(居)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的落實情況。

  九、具體要求

  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具體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制訂整治工作方案。各設區市政府于10月25日前將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報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渡口、渡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主義,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二)履行職責,落實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管理意見》(閩政文〔2002〕317號),按本次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要求,依法履行職責,認真抓好工作任務和責任的落實。各設區市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加強對轄區渡口和渡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在運輸繁忙水域、氣候惡劣季節和交通高峰期間,要組織加強對每個渡口渡船安全的協調、監管。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責任單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落實每個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要認真研究解決每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明確管理經費渠道,改善監管裝備條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監管機構、責任、人員、經費和監管工作“五到位”,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培訓的組織工作,凡是有鄉鎮船舶的鄉(鎮),新任鄉(鎮)長或分管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在上任后(3個月內)均應參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培訓;對鄉鎮船舶管理人員也要加強培訓和考核,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未持有效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從事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要對鄉(鎮)長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海事部門要加強對船員和渡工的培訓;漁業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及其輔助船舶船員的培訓。力爭用一年時間,完成對轄區水域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分工負責,認真落實好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實施行業管理;各級農業管理部門負責農用船監管;各級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負責漁業及輔助船的監管。

  交通部直屬海事部門負責對沿海渡口、渡船的監督檢查;各級地方海事部門負責內河渡口、渡船的監督檢查;各級公安部門對妨礙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要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失職、瀆職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管理,規范設置。各地要嚴格渡口審批條件,規范渡口審批程序,確保渡口設置、渡船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標準。對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要堅決予以取締。設置或者撤銷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審批前必須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凡經審批的渡口碼頭均要設置渡口標志牌、標明渡口名稱、渡運路線,并充分考慮旅客上下渡船的安全通道以及相應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救生消防設備。要把好渡船的設計、建造、檢驗、登記關,渡船必須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標明船名、載客定額、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渡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加大投入,改善設施。各設區市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計劃,積極籌措資金,改造渡運碼頭,更新老舊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設備的安全技術水平。要盡快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可采取“五個一點”,即省、設區市、縣(市、區)、鄉(鎮)和村各出一點的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要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水情特點,抓緊研制、優選和推薦一批安全性能高、經濟實用的船型,指導渡船改造。要從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高度重視農村渡口建設,特別要加大對義渡、半義渡的資金投入,適宜撤渡改橋的渡口要納入“十一五”建設規劃,從根本上改善人民群眾的出行條件。

  (五)加強監管,突出督查。各地要定期組織渡運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整改,對不符合安全航行條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該停運的要堅決停運,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時段,特別是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墟日以及臺風、汛期等惡劣氣候期間,必須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重點查禁非渡船載客行為,嚴禁超載濫載和冒險航行,確保轄區渡運安全有序。同時要加強對轄區水庫、公園等風景旅游區游船的安全管理,對游船數量多、監管任務重的水域,行業監管部門要抽調人員派駐現場,加強監管檢查,在節假日客流高峰期間,必須加強轄區水域巡查和巡航,確保轄區水域交通安全。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聯合督查小組,不定期分赴各地進行督查。

  (六)完善制度,制定預案。各地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訂渡口、渡船事故應急預案,同時要督促風景區管理單位制訂旅游船舶事故應急預案,并納入到地方政府應急反應體系之中。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協調和指導,確保出現險情時反應快速,提高應對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事故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廣泛宣傳,營造氛圍。省專項整治辦將編印彩色宣傳手冊,定期通報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各地也要編印各種宣傳畫冊發到每一個渡口、每一艘渡船,及時地反映和上報專項整治情況,并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形式多樣地開展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以增強管理人員責任意識。

  (八)認真總結,及時上報。專項整治結束后,各地要及時做好總結,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將本轄區驗收情況和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1.渡口基本情況統計表(略) 

   2.渡船基本情況統計表(略)

   3.整治期間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略)

   4.全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驗收標準

  全國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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