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體系,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控制和考核,客觀評價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事故,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單列考核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考核。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安辦(以下簡稱省政府安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責任制獎懲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條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定,省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以及相關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對設區市政府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責任、事故控制責任目標及抽查三個部分組成;對省單列考核單位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責任目標、事故控制責任目標兩個部分組成?己瞬扇≡u分制,標準分為1000分。
。ㄒ唬┕ぷ鞅U县熑慰己藘热荩喊踩a組織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設、安全生產各項保障防范措施、安全機構及隊伍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投入、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等七個方面。
。ǘ┦鹿士刂曝熑文繕丝己藘热荩菏≌逻_的各類事故死亡人數、重大事故起數、相對控制指標和其他考核指標等四個方面。
第六條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省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每半年組織一次督查,每年組織一次年度考核。責任制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辦牽頭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參與。
第七條為確保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每年12月,由省政府安辦召集各設區市安監局和省直有關部門對全年各類事故統計數進行核對。每年1月10日前,各設區市政府和省單列考核單位應將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自評結果書面報告(各類事故控制情況除外)報省政府安辦;各設區市政府和省單列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履職情況報告每年于1月31日前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安辦。
第八條各設區市政府和省單列考核單位,應根據《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分表》和《省單列考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分表》,實事求是地進行自評,計出工作保障責任目標和事故控制目標兩個部分的自評分數。
第九條考核的主要方式是聽取設區市政府和省單列考核單位的全面匯報,由考核組對照考核評分表查閱相關材料,分別進行評分,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抽查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由各考核督查組隨機安排,并根據抽查情況逐一進行評分。
第十條考核得分為900分以上的為先進單位,800—899分為合格單位,800分以下為不合格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結果,由省政府安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以書面的形式由省安辦組織通報,同時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列入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單位的政績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先進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表彰獎勵。對重特大事故嚴重突破控制目標或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設區市和省單列考核單位,按有關規定年度內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省政府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