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活動,以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涉及許可事項的,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漁業生產服務船舶(漁業輔助船)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ㄒ唬┘訌娊M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統一領導本轄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漁港建設、應急指揮系統、漁船通訊救生等應急救援裝備、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的資金投入,加大對漁業船舶、漁工的保險力度;
(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必要時實行政府掛牌督辦;
。ㄋ模┒酱偎鶎俨块T(單位)制定和完善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及善后工作;
。ㄎ澹┘訌姖O業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六)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ㄒ唬┬麄鳚O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ǘ┞鋵嵈濉⒋瑬|、船長的漁業船舶安全責任制;
(三)實施日常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ㄋ模┒酱俅瑬|、船長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相關證件(書);
。ㄎ澹┴撠熰l鎮漁業船舶修造的源頭管理工作;
。┲贫ê蛯嵤O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配合做好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ò耍┓伞⒎ㄒ幒蜕霞壵幎ǖ钠渌鼭O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ㄒ唬┬麄鳚O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ǘ┡c船舶經營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了解掌握漁業船舶安全動態、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協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裝漁業船舶;
。ㄈ┒酱俅瑬|、船長遵守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四)督促各漁業村或漁業公司組織漁船編隊編組出海生產,并加強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ㄒ唬┴撠熤贫ū炯壵甓葷O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并進行逐級考核;
(二)宣傳貫徹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
(三)組織漁業船員上崗技能培訓;
。ㄋ模┙⒔∪珴O業船舶安全生產考核評價體系;
。ㄎ澹┙⑹鹿孰[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
。┲贫ê蛯嵤O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ò耍┓伞⒎ㄒ幒屯壵鞔_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婪▽O業船舶安全實行執法監管;
。ǘ┮婪ㄟM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
。ㄈ┮婪▽O業船舶水上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主要職責:
。ㄒ唬┮婪ㄟM行漁船和船用產品檢驗;
(二)負責漁業船舶及重要船用產品設計、制造、修理單位資格(資質)認可工作的現場考核,漁船修造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ㄈ┓、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其它相關部門的職責:
。ㄒ唬┌踩a監督管理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
。ǘ┌l展和改革部門: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漁業船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ㄈ┙涃Q部門:
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督促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與行業標準,將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納入船舶修造業的發展規劃。
(四)公安(邊防、消防)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協調本系統的執法力量,配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查處和偵破海上發生的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線索,指導船舶管理站落實沿海船舶邊防治安檢查等各項制度;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督促漁業碼頭、漁港內油庫、漁業船舶修造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ㄎ澹┴斦块T: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防災減災能力。
。┚幹迫耸虏块T:
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漁業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加強漁業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漁業安全應急指揮和應急救助隊伍建設,配備與漁業船舶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ㄆ撸┬侣勑麄鞑块T: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納入日常宣傳報導安排,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宣傳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重大舉措和先進典型經驗的報導,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ò耍┕ど绦姓芾聿块T:
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整頓各類非法建造漁船的企業,依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對已被撤銷漁船修造企業資質的企業,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負責組織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組織、協調、實施漁業船舶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ㄊ┲腥A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負責按規定辦理遠洋漁業船舶的進出口岸查驗手續;協助海洋漁業部門落實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安裝應用的各項措施。
。ㄊ唬O業保險承辦機構: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漁業保險宣傳工作,采取措施促進漁業保險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及時做好漁業保險案件的理賠。
以上相關部門還應履行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 漁業生產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職責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生產經營主體對其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⒙鋵崫O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ǘ┮婪ㄅ鋫浯瑔T,落實船長及其它船員的安全崗位職責;
。ㄈ┮婪ㄞk理漁業船舶相關證書,并保證證書有效;
(四)落實消防、救生、信號、安全救助終端、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等安全設備資金的投入;
(五)定期對漁業船舶及其安全設備進行檢查,確保漁業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浜舷嚓P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船舶從業人員管理工作,與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龊脻O業船舶和船上人員的保險工作;
(八)開展漁業船舶水上事故、險情的自救和互救;
。ㄊ┓伞⒎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氊煛
第十二條 船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保漁業船舶和船員證書證件齊全有效;
。ǘ┐_保船舶技術狀況適航,消防、救生、信號、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狀態;
(三)依法申請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并接受安全檢查;
(四)認真執行航行、作業及錨泊的值班瞭望制度;
。ㄎ澹┐_保船員在臨水作業時穿救生衣;
(六)遇有臺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就近避風,適時組織船員撤離;
。ㄆ撸﹨⑴c漁業船舶編隊生產,聽從編組組長船的船長在海上航行、作業的編隊指揮,保持編隊船舶的通訊聯絡;
(八)嚴格遵守有關漁業船舶的適航區域、作業類型、船員定額、抗風等級的規定,合理裝載漁貨、網具;
(九)開展漁業船舶水上事故、險情的自救和互救;
。ㄊ┓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氊。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生產從業人員職責:
。ㄒ唬┳袷赜嘘P水上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服從管理;
。ǘ┘皶r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事故搶救和救援;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漁船、船員安全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在海上航行、作業、錨泊時,應正確顯示號燈、號型、鳴放聲號,加強瞭望,嚴格遵守海上避碰規則以及海事部門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相關規定,應正確輸入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和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簡稱AIS)系統船載終端的相關船舶信息,并使其保持開機狀態。
第十五條 船長12米及以上漁業船舶推行公司化或者協會化的管理模式并編隊生產。具體規定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漁業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并正確安裝救生筏。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接到各類船舶遇險求救信號時,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施救。
第十八條 船舶發生碰撞、觸損事故時,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盡力救助,不得逃逸。
第十九條 進入網具儲存艙室、冰艙、漁獲物儲存艙室時,應做好防范,預防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中毒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條 漁業船舶生產作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航行作業的海區超過《漁船檢驗證書》核定的航區及《捕撈許可證》上核定的作業區域;
。ǘ╇S船出海的船員總數超過《漁船檢驗證書》核定的救生設備可供使用的總人數;
(三)漁業生產服務船舶(漁業輔助船)、養殖漁船從事海洋捕撈生產活動;
。ㄋ模⿵氖螺d客載貨等經營性運輸活動;
。ㄎ澹┍回熈钔:降,未整改到位擅自開航;
。┥米愿淖兇胺N類或作業類型,影響船舶安全性能;
。ㄆ撸┑綗o資質認可的修造企業建造、維修漁船;
(八)對船上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規定定期檢查和妥善管理;
。ň牛┦褂秒、毒、炸等非法捕撈方式;
。ㄊ┓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舶船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殑沾瑔T疲勞操作;
。ǘo證或超過其所持證書核定的等級上崗;
。ㄈ┚坪笊蠉;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第五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本轄區漁業船舶水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生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曉事故發生的人員應當通過電話等通訊設備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及時組織自救。報告內容:
。ㄒ唬┐盎蛟O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及通信方式;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水域情況;
。ㄈ┐盎蛟O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ㄋ模┐熬壬、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ㄎ澹┡鲎彩鹿蔬應包括當事各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二十五條 應急指揮中心接到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及其相關海區漁政局;并由農業部上報國務院;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應急指揮中心,省級應急指揮中心應抄報農業部及其相關海區漁政局;
。ㄈ┮话闶鹿噬蠄笾潦屑墤敝笓]中心,市級應急指揮中心應抄報省級應急指揮中心。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在首次接報后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級上報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事故應通報該船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越級或跨區上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以下規定組織調查:
。ㄒ唬┨貏e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相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協助調查;
。ǘ┲卮笫鹿视墒〖墲O船事故調查機關組織調查;
(三)較大事故由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組織調查;
。ㄋ模┮话闶鹿视煽h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組織調查。
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下級調查權限內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事故由當地相應級別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水上事故,由船籍地相應級別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第一到達港與船籍地不一致的,船籍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委托第一到達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不同船籍港漁業船舶間發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指定的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第二十八條 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應急指揮中心和漁業船舶水上事故調查機關應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查清事故經過與損失,分析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漁業船舶與非漁業船舶(軍事船舶除外)之間發生的碰撞事故進行調查,漁業執法監督機構配合參與,共同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條 對確認事故性質為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調查處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船員、所有人和生產經營人(含單位),漁業船舶水上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按照事故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業船舶未配備船載終端或故意不裝船、不開機,故障后不及時維修的,經責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應列入漁船黑名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暫停發放、扣減、直至取消燃油補貼;造成海難事故的,依法追究漁船經營者和船長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急指揮中心等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受理、審核和審批漁業船舶證書證件的;
。ǘ┪磳ι暾堖M出港簽證漁業船舶所持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進行審核的;
。ㄈ┌l現漁業船舶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或責令漁船禁止離港的;
。ㄋ模╇[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
。ㄎ澹┌l生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未能及時履行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職責的。
第三十三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況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或船舶與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發生碰撞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二)風損:指漁業船舶因風力造成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三)觸損:指漁業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井平臺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樁、漁柵、潛堤等水下障礙物,以及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淺灘上,造成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四)自沉:指漁業船舶因超載、裝載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或人員傷亡;
。ㄎ澹┗馂模褐笣O業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C械損傷:指影響適航性能的漁業船舶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滅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機械或網具等生產設備時造成的人員傷亡;
(七)觸電:指船上人員不慎接觸電流導致人員傷亡;
。ò耍┘毙怨I中毒:指船上人員身體因接觸生產中所使用或產生的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ň牛┠缢褐复先藛T不慎落入水中導致人員傷亡;
。ㄊ┚W具損毀: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的網具損壞或滅失;
。ㄊ唬┢渌阂陨项愋鸵酝獾囊鹭敭a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漁業船舶自然災害事故是指以下災害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一)臺風或大風:指漁業船舶在準許航行作業區為沿海航區(Ⅲ類)、近海航區(Ⅱ類)、遠海航區(Ⅰ類)分別遭遇8級、10級和12級及以上風力襲擊,或在港口、錨地遭遇超過港口規定避風等級的風力襲擊,或遭遇Ⅱ級警報標準以上海浪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依據風源確定為臺風或大風類型;
(二)龍卷風:指漁業船舶遭遇龍卷風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ㄈ╋L暴潮:指漁業船舶在港口、錨地遭遇Ⅱ級警報標準以上風暴潮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四)雷暴:指漁業船舶遭遇強對流發展成積云后出現的雷電襲擊,引起火災、爆炸,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ㄎ澹┖[:指漁業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引發的Ⅱ級警報標準以上海嘯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1褐笣O業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預警標準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ㄆ撸┢渌褐笣O業船舶遭遇由氣象機構或海洋氣象機構證明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其它自然災害襲擊,造成漁業船舶損壞、沉沒和人員傷亡。
第三十六條 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