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肅查處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關于對特大、重大責任事故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分級審批的通知》、《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湖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補充規定》、《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永州市市直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包括:較大火災事故、較大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和其他工程質量較大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較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較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安全事故、文化、體育、商貿活動和集會較大安全事故、其他較大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ㄒ唬└骺h區人民政府,金洞、回龍圩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級政府)負責人。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和招聘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政府各部門)負責人。
。ㄈ┢渌撚邪踩a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踩a領導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
(二)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或部門專項資金計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項費用(包括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基金、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資金、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資金、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
(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四)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定期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主體責任。
。ㄎ澹┙踩[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實施掛牌督辦。
(六)《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鳌⒇瀼匕踩a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組織檢查。主要領導人或者委托分管領導人根據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和任務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督促、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二)將安全生產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本部門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
(三)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安全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協調。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ㄋ模⿲嵤┌踩a檢查制度,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領域)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情況的登記建檔,及時向本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狀況。
(五)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涉及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查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逗鲜“踩a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和《永州市市直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規定的相關職責。
第八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單位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全力組織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現場和相關人員。安監部門或其他依法負責牽頭進行事故調查的部門應迅速對事故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和等級認定,提出事故調查建議,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一旦成立,即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查組統一組織協調下開展調查取證、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提出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九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其他等級事故,按以下程序開展調查處理,并在法定時間內完成。
(一)由市安監局商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調查組組成方案(煤礦、鐵路、民航、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市政府批準。調查組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直主管部門組成,同時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參加。市安監局為組長單位。調查組組長依法主持調查組工作,負全面責任。市監察局為副組長單位,牽頭承擔調查組所設管理組的工作,同時對調查組的調查活動進行監督。其他副組長單位由市政府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實際需要確定。調查組組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
。ǘ┙M織開展調查。調查組一般分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技術組主要負責從技術和專業角度查清事故發生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以及相關人員責任,管理組主要負責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領導干部及管理人員的責任調查,綜合組主要負責協調和情況綜合。
。ㄈ⿲κ鹿试、性質和相關人員責任基本查清后,通過調查組集體研究,對應該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問責的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審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ㄋ模┱{查組匯總研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調查組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政府審查批復。
。┯嘘P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批復,落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
第十條 較大安全事故處理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科學有效的原則,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責任追究:
。ㄒ唬⿲ω熑螁挝幌嚓P責任領導實行“一票否決”;
。ǘ⿲ω熑螁挝缓拓熑稳藛T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三)對有關責任人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問責;
(四)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一)年度內發生三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縣區;
。ǘ┠甓葍劝l生一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鄉鎮;
。ㄈ┠甓葍劝l生一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經考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駐永單位、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門。
被“一票否決”的市管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被“一票否決”的中央、省駐永單位,建議其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評優評先,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
第十三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或者個人的評比獎勵資格:
(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以及對事發單位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關系的縣區政府部門;
。ǘ┌l生3起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起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起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對事發單位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政府部門;
(三)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應當作出書面檢討的個人;
(四)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的責任單位以及對本轄區事故單位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
(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過50%以上的單位;
。┌踩a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
責任人員職務變動后,發現其存在以上規定情形的,對該責任人員實行跟蹤追究。
第十四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分以下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合法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章引發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重點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及分管負責人、企業內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直接操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事故發生地縣區、鄉鎮兩級政府相關部門直接監管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ǘ┓欠ㄟ`法生產經營引發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從重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上述相關人員責任外,重點追究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第六條規定職責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第七條規定職責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隱患排查、監控、治理不力,或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制止不力,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ㄒ唬┠甓葍劝l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ǘ┠甓葍劝l生三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同一領域年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ㄈ┦袑賴小锌毓善髽I年度內發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企業分管負責人和內設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責任;發生二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企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ㄋ模┲醒搿⑹●v永單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學校校長、直接組織管理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匀魏涡问健⒚x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
。ǘ⿲W校場地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對經授權或者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確認的C、D級危房不立即封閉、拆除,并安排學生繼續使用的;
。ㄋ模┙M織接送學生或者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時,不按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駕駛人員,以及安排學生超員乘坐交通工具的。
第十九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與事故發生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指揮失誤直接相關的,按照“誰決策、誰組織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追究對決策、組織管理和指揮失誤負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相關人員從重處理:
。ㄒ唬┎灰婪ㄒ酪幝男邪踩a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ǘ┓欠ńM織生產經營或違章違規操作的決策者、組織者、指揮者;
。ㄈ┏鲑Y入股參與非法生產經營的公職人員;
。ㄋ模⿲Σ痪邆錀l件的企業予以行政許可,或發現企業喪失行政許可條件而未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違法干預監管部門執法的公職人員;
(五)對區域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打擊取締不力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對涉及安全生產重要問題舉報不及時處理,對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重要事項不落實的公職人員;
。┦鹿拾l生后,不按規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不按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或組織指揮救援的措施失當,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相關人員;
。ㄆ撸┎m報、謊報、遲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工作的相關人員;
(八)干擾、阻礙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調查的人員;
。ň牛┢渌宦男谢虿徽_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有下列情形的相關人員,可以從輕處理:
。ㄒ唬┮回炛匾暟踩a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所在地或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總量大幅下降的;
。ǘ╅L期在高危行業或安全隱患突出地區工作,工作表現一貫出色,且本人沒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的;
。ㄈ┦鹿拾l生后,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組織及時、措施有力,最大限度減輕了事故危害程度、降低了事故損失和影響,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ㄋ模┓煞ㄒ幒忘h紀政紀規定其他具有從輕處理情節的。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相應形式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驔Q策或組織指揮嚴重失誤,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決策和組織指揮的主要負責人應公開道歉,情節嚴重的,應引咎辭職或者免職。
。ǘ┌l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吸取事故教訓,整改不力,年度內再次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對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辭職或者予以免職。
(三)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行政檢查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應予以免職。
。ㄋ模┌l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干擾阻礙事故調查的;或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應予以免職。
以上情形中應引咎辭職而不主動辭職的,責令辭職,繼續拒絕的,予以免職。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核。
第二十四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ㄈ┯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較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市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分別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和《湖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補充規定》予以處理;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