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搶險和應急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珠海市搶險和應急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搶險和應急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應對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能力,進一步完善搶險、應急機制,規范本市搶險、應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搶險、應急工程的決策、建設、審批、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搶險工程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應急工程是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過后需要在短期內完成的修復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設程序不能按時完成,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緊急建設的工程。
第四條 搶險、應急工程包括:
。ㄒ唬┓课萁ㄖ褪姓、交通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ǘ┯捎谧匀粸暮推渌豢煽沽σ蛩匾鸬乃帘3、環境保護及綠化、防火等的搶險、修復工程。
(三)防洪、排澇等水利公用設施的應急加固工程。
。ㄋ模⿷卮笳巍⒔洕、社會活動要求,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建設的應急工程。
第五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及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建立搶險、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市發改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環保局、審計局、應急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搶險、應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
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確定:
(一)搶險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專家組提出方案,經現場搶險指揮部指揮長或分管副市長批準后確定。
。ǘ⿷惫こ掏顿Y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確定;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確定。
第八條 搶險、應急工程資金來源:
。ㄒ唬└骷壺斦磕暝谪斦A算預備費中安排的搶險資金,專款專用。
(二)各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的應急工程專項資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應行業專項資金。
第九條 搶險工程由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應急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標的方式選取有資質的合格單位,進入搶險、應急工程隊伍儲備庫,日常管理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搶險、應急工程實際發生時,在儲備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具體單位。
搶險應急工程隊伍儲備庫中,設計、勘察、監理單位應當分別為3個以上,施工單位應當為6個以上。
第十一條 搶險工程實施前,應先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自工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簽合同,明確實施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搶險期間發生的費用,按照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數額的60%預付,余額在經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審定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應急工程的立項、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不互為前置條件,同步審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對應急工程審批程序予以簡化。
第十四條 應急工程的審批部門對于尚欠部分批準條件的項目,可在職權范圍內向項目單位出具同意進行前期工作的意見或初步審查意見,支持項目單位加快工程建設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不需要設計的小型應急工程或按照原設計標準修復的應急工程,可以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概算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開始施工作業時,可按概算的30%撥付工程預付款,其余資金按進度核撥,施工期間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屬于重新設計后修復的應急工程,可以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程序,由項目單位編制項目概算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同時可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預算階段,其后按照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屬于新建的應急工程,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審批程序的具體簡化事項。
第十八條 應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結算及財務決算、審計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搶險和應急工程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關于搶險、應急工程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搶險、應急工程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