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設置要求,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門的相關規定。
施工標志牌應當標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相應施工,采取措施維護現場,并向規劃國土部門報告。
規劃國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查核該管線的性質和權屬。
查明地下管線權屬后,權屬單位不同意廢棄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責令測定坐標、標高及走向,補辦竣工測繪報告。在接到補辦竣工測繪報告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竣工測繪報告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規劃國土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報告的未知地下管線,經過查核無法查明權屬的,應當會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規劃國土部門網站、報刊或者電視等媒體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且地下管線未使用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決定廢棄并通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拆除或者封填;沒有異議或者權屬存在爭議,但地下管線正在使用中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會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決定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由現有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實施保護性施工;
(二)遷改原有地下管線;
(三)變更現有地下管線設計等措施。
公示費用及采取前款處理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在管線本體上附注相關標識。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及電子標簽。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管線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活動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拆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按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綠地的修復等。
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并通過規劃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且辦理備案手續后,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應當在30日內確定維護管理單位,并由建設單位向維護管理單位移交工程實體和備案資料。但屬于區級財政投資的,由所在區政府按照市、區分工有關規定,會同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維護管理單位。
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接收建設單位移交的工程實體和備案資料,不得拒絕或者無故拖延。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劃定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并錄入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地下管線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實施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行為;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內傾倒污水、建筑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道路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地質勘探、軌道交通建設、地下空間開發以及其他包含開挖、鉆探、爆破的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圍及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與相應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施工作業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位于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的養護工作應當遵守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完好、正位。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相應技術規范,并對違反該技術規范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建設、經貿信息等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或者組織專項整治工作,排查嚴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和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檢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落實地下管線日常維護、應急搶險、預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況。定期檢查的頻率不得低于每年兩次,定期檢查工作完成30日內,應當向市、區政府書面報告檢查情況。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封填管道、檢查井等,有條件拆除的應當予以拆除。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自廢棄地下管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規劃國土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所廢棄地下管線的平面位置、埋深、管材、管徑以及功能。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運行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其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修,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一)按照地下管線的行業管理規定向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二)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同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生在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及建筑控制區內的,應當同時在24小時內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下管線應急搶修,不得阻礙、干擾。
因地下管線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氣和石油等危險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報告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并及時通知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得到控制后24小時內補辦緊急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許可手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道路技術標準恢復路面,相關費用由事故責任人承擔。
地下管線應急搶修需要占用公共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占用、遷移或者砍伐,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和綠地管護單位,在事故得到控制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地下管線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章 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整合現有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全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徑、管材、功能;
(二)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測繪機構以及監理單位;
(三)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現狀與規劃信息數據。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專業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存儲、動態更新本單位地下管線的專業信息。
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和專業信息管理系統應當預留實現信息共享的數據接口,并確保兩個系統之間至少每6個月更新一次相關管線信息。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定期發布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以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制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規范。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或者在辦理工程規劃驗收時一并辦理備案。
規劃國土部門收到提交備案的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信息數據是否符合竣工測繪成果規范的要求。
符合規范要求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備案憑證,并完成數據的復核和入庫。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范要求進行完善。
與規劃驗收一并辦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備案的,備案憑證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同時核發。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工程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資料;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
(三)其他地下管線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檔、工程圖片、視頻影像等文件資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辦理城建檔案資料進館檢查時,應當查驗是否具有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備案憑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地下管線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報規劃國土部門備案,并在備案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相關檔案。
已建成而沒有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負責查明。
第四十七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地下管線復雜地區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尚未覆蓋的區域開展地下管線修補測。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地下管線修補測驗收合格之日起2個月內,將修補測成果錄入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修補測成果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改建(含緊急搶修發生的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擴建、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規劃國土部門辦理備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工程檔案資料移交。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利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需要利用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利用人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制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利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規劃國土部門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承載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于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設備、產品,應當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利用涉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的,申請單位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和用途,經保密工作機構審查,由申請單位與保管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書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建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停止建設,依法予以處理。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發現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中未標明的地下管線,經規劃國土部門查明權屬單位并確認屬于違反規劃設計要求敷設地下管線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予以處理。相關改正、拆除的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經竣工測繪就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尚未完成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工程簽字同意覆土的,由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或者監管手續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依法應當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綠地、砍伐或者遷移樹木,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