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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2008]

2008-04-29   成府發〔2008〕16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成都市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成都市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發改委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

  (二)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市經委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市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機械、冶金、電子、能源、化工、輕工、建材、紡織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二)負責指導和督促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工業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督促相關企業做好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組織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相關工業企業發生的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市國資委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監管企業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監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二)督促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

  (三)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在蓉國防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市教育局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監督檢查所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指導區(市)縣屬學校做好上述場所的安全工作。

  (三)負責全市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市公安局

  (一)負責全市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和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二)負責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市車輛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依法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它營運車輛監督其解體。

  (三)負責對全市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市消防規劃的制訂評審工作;制訂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洗浴中心、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博物館、寺廟、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本市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對購買、使用及儲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五)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案件。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參與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市監察局

  (一)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依法對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三)負責對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中涉及的國家公務人員、黨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民政系統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監督管理本系統所屬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及軍干所等事業單位的安全工作,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后的救災救濟工作。

  (四)負責將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內容,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社區安全工作的指導。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市勞動保障局

  (一)負責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全市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貫徹落實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進行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草擬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和浮動辦法,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并將工傷認定處理結果抄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工傷(職業病)等級標準的實施辦法。

  (三)負責全市勞動用工的監察執法,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市國土局

  (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防止因地質災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二)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對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行為。

  (三)負責對農村集體土地上違反法律法規的用地行為的查處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市建委

  (一)負責組織建設行業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較大事故以及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培訓村鎮建設工程施工技術人員,指導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四)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燃氣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燃氣業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燃氣方面的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燃氣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一、市交委

  (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道路、水上運輸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主、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負責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查處道路運輸經營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安全監督,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安全監督,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參與道路運輸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全市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參與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設及質量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參與水上交通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全市水上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二、市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各類水利(務)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三)負責各類水利(務)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務)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務)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四)負責再生水利用、漁業生產、地方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市農委

  (一)負責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重點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參與涉及本系統的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和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負責農機事故統計工作。

  (三)負責全市沼氣生產、建設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四、市林業園林局

  (一)負責制訂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和森林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林業重點地區、重點單位制訂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森林火災隱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統一部署指揮,落實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與各森林防火區(市)縣的對口聯系責任制,指導、協調、督促各區(市)縣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負責全市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森林保護管理基礎設施、各類林業基地工程項目、造林綠化工程項目、城市綠化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木材采伐、運輸、收儲、加工、綜合利用、木(竹)漿造紙、林產化工生產等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市商務局

  (一)指導區(市)縣商務部門對本系統重點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督查;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法律法規的本系統有關單位進行查處;參與涉及本系統的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政策、規章,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許可實施監督管理;對生產、銷售爆炸物品的行為進行查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本局承辦的大型商貿展會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牽頭擬訂大型商貿展會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公安局審核登記后組織實施;督促參加展會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展會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維護展會正常秩序。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六、市文化局

  (一)負責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參與涉及本系統的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本局承辦的大型文化藝術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擬訂大型文化藝術活動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公安局審核登記后組織實施,督促參加活動的單位落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活動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維護活動正常秩序。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七、市衛生局

  (一)負責組織全市直屬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屬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全市直屬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擬訂全市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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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市環保局

  (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二)負責涉及有毒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九、市體育局

  (一)負責督促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負責本局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大型體育賽事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擬訂大型體育賽事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公安局審核登記后組織實施;督促參加賽事的有關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比賽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本市體育社團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騎游協會規范對老年騎游活動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負責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定前置許可要求核發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二)負責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的違法行為。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一、市質監局

  (一)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實行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對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

  (四)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查處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五)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負責組織制訂全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和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參與涉及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賓館[飯店]、星級農家樂、社會旅館、鄉村酒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負責指導、監督由旅行社組織的自駕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三、市機關事務局

  (一)負責指導市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市級各部門公務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辦

  (一)負責審查、論證、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市政府審議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指導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

  二十五、市規劃局

  (一)負責按城市防災、防爆等安全要求編制和審查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

  (二)負責按照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對五城區內建設項目、市政工程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的審查;負責按照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指導、監督成都高新區做好建設項目、市政工程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的審查及郊區(市)縣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規劃設計的審查。

  (三)負責全市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區(市)縣查處違法建設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行情況。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擅自改變行政許可內容進行違法建設或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城市管理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具有本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本系統重點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二)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市容環境、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洗車場、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經批準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前安全告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七、市房管局

  (一)負責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國有土地上依法征收、業主自行拆除的城鎮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監管工作,指導郊區(市)縣房管部門加強對城鎮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的鑒定和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八、市中小企業局

  (一)負責指導全市各種經濟成分的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督促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中小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參與中小企業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指導全市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煤炭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煤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協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煤炭企業的安全專項整治和關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煤炭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參與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九、市氣象局

  (一)負責全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負責擬訂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有關防雷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督促全市重點單位、重要場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電災害的單位落實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規定和定期檢測制度;督促相關單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落實防雷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負責升空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監管;參與因雷電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市人防辦

  (一)負責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結構和防護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一、市安監局

  (一)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全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權,依法組織、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統計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全市煤礦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六)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七)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負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本部門(行業、系統)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具有本部門(行業、系統)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

  (二)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三)組織本部門(行業、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所屬重點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本部門(行業、系統)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相關決定。

  (四)監督管理本行業、本系統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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