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加強對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安全生產發展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領域的科技含量和整體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是指根據我省安全生產發展需要,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預防事故發生、重大危險源監測與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開展的基礎理論研究、軟科學研究和新方法、新設計、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裝備的應用、開發、引進、推廣、試驗以及四川省地方標準編制等,科技項目應具有創新性、先進性、推廣性、實用性。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勵創新、注重應用;規范管理、強化服務”的原則,保證管理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設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參與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鑒定(評審)等工作。提倡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合作開展科技交流,實施聯合攻關。
第五條 安全科技工作的重點是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綜合治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科技項目應緊密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具體需要和要求開展研究,以應用性技術研究為主,使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省局設立安全生產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安全科技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安全科技管理制度、審批年度科技項目計劃、年度科技經費計劃、研究決定科技項目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省局科技裝備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其它相關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各科技項目負責人的匯報,決定科技項目的研究方向,討論與科技項目有關的重大事項,檢查正在實施的科技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解決科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遇有特殊情況的,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科技項目的申報應符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規定,沒有成果及權屬方面的爭議。同時科技項目的申報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先進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科學、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較強的實用價值;
(二)有精干、穩定的研究隊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礎,必要的實驗條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進展的可能;
(三) 科技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該研究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完成該項目研究所需的組織管理及協調能力。科技項目組成人員須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時間保證;
(四)應用性研究課題要有依托工程;軟科學研究要有較強的針對性;新產品開發要有明確的目標市場;
(五)經費預算要實事求是,申請手續完備,所需資料齊全。
第十條 科技項目立項申報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審查”的方式進行。申報單位根據申報要求填寫《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立項申請書》,每年年初間報送省局科技裝備處統一進行形式和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省局科技裝備處組織專家對申請立項的科技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擇優選項。論證工作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實行回避制度,對論證材料及專家意見保密。
可行性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總體目標是否明確,以及立項的必要性;
2.研究的技術路線和方法是否正確、可行;
3.研究的關鍵技術或重點解決的問題、預期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是否先進合理;
4.申請單位是否具有完成項目的資格、技術力量和條件;
5.實施計劃、申請經費、人員安排是否合理。
6.預期的項目成果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顯著,應用前景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 省局科技裝備處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審核,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經費使用計劃。經領導小組審定后根據預算批準情況,統一下達年度科技項目計劃。列入重大或重點科技項目可優先推薦申報四川省或國家安監總局科技項目計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批準下達的科技項目,由省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開發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第十四條 任務書經有關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務書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完畢,并經過驗收(鑒定)后方可視為本任務書的結束。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裝備處填報一次《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表》,有階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進展的要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 項目進行中如需對研究內容、進度、項目負責人、關鍵技術方案作重大調整、變更或中止項目時,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局科技裝備處,經批準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任務書附件。
第十七條 科技項目經批準調整后,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經費、已購置的設備儀器、已取得的成果等進行總結,以書面形式報省局科技裝備處審查。
第五章 項目評審鑒定、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完成期限后六個月內,報請省局組織評審鑒定、驗收。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不具備評審鑒定、驗收條件的,需提出延期評審鑒定、驗收申請報告,說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請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延期評審鑒定、驗收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九條 評審鑒定、驗收的一般標準和內容:
(一)是否完成任務書規定的計劃任務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技術的先進性、創新點、難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適應性,應用價值(潛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條 申請評審鑒定、驗收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任務書規定的技術性能與指標要求;
(二)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三)以下相關資料:
1.科學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申請書
2.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開發任務書;
3.科技項目研究工作報告(研究工作總結);
4.科技項目研究技術報告(包括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技術難度、技術成熟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推廣應用情況及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改進方法);
5.國家和省認定的測試單位出具的分析測試報告及重要的試驗、測試記錄;
6.設計工藝圖表;
7.具有科技查新資格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
8.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9.標準化審查報告;
10.經濟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11.用戶使用情況報告(使用情況證明)
12.涉及環保、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機構出具報告或證明;
13.準確的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解決該成果技術問題所作貢獻大小,由本人簽字);
14.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其中,第1、2、3、4、7、10、11為每個項目必備材料,其余的根據項目需要提供。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填寫《科學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申請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省局科技裝備處提交申請,并將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證書》(以下簡稱鑒定證書)同時報送。
第二十二條 項目鑒定工作可視具體情況,采取檢測鑒定、會議鑒定和函審鑒定三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成果鑒定委員會由同行專家組成,一般為5-15人。項目鑒定由專家獨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并由鑒定委員會形成驗收結論。
第二十四條 鑒定結果分為三種:
(一)按期完成任務、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經費使用合理的,可以通過驗收;
(二)由于提供文件資料不全面等原因難以判斷,或驗收結論爭議較大的,需要重新審議;
(三)未達到合同規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五條 需要重新評審鑒定、驗收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提出復議申請。未通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內,補充研究工作和完善文件資料,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評審鑒定、驗收。
第二十六條 通過評審鑒定、驗收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填寫完成《鑒定證書》,再將《鑒定證書》送省局科裝處審查簽署意見。
第六章 項目經費
第二十七條 項目研究經費實行定額補助方式,核定后視財政撥款進度及項目實施進度一次或分期撥付。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經費管理,每一個項目應設立獨立帳目,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2月中旬向省局科技裝備處和財務處報告項目上年度經費決算情況。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在預算申報過程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停撥經費、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三)提供虛假配套資金承諾的;
(四)采用不正當手段影響預算評審評估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預算執行方面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限期整改、停撥經費、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不嚴格執行預算,存在超預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行為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經費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人員費,亂發津貼、補貼,超額提取管理費的;
(四)未按規定自行調整預算的;
(五)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經費的;
(六)已承諾的配套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結題驗收方面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一)少報、漏報、隱匿不報結余資金,以及結余資金不按規定及時上繳的;
(二)單位財務不及時結賬、長期掛賬報銷費用的;
(三)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監督檢查人員客觀發表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通過鑒定后,項目的結余經費,經領導小組批準,可由承擔單位結轉用于新的科技項目。
第七章 項目成果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應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驗記錄、數據、圖片、錄像、標本樣本、軟件系統、技術報告等資料,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驗收或鑒定的有關技術文件,應由省局科技裝備處歸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國家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廳申請科技成果登記,并在登記后一個月內,將《科技成果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報送省局科技裝備處。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推廣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鼓勵運用科研成果解決各種技術難題,降低安全生產成本,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狀況。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鑒定后的一年內,對該項目的技術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以書面形式向省局科技裝備處報告。
第八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對在項目實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人員將予以表彰及獎勵。
第三十八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超過規定時間半年內任不能完成任務書的,領導小組可根據調查情況,終止任務,并視不同情況,收回項目部分或全部所撥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未通過鑒定的科技項目,在延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仍未通過驗收的,予以撤銷處理,并視不同情況,收回項目部分或全部所撥費用。
第四十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或項目未能通過驗收的,該項目負責人從項目任務書規定完成之日,兩年內不得以負責人資格申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科技項目。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加人員違反經費管理規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貪污項目研究經費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局科技裝備處會同省局紀檢監察、財務等有關部門對科技項目任務書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未嚴格履行任務書條款、未按任務書進度完成的科技項目,將依據相關規定,視情節進行處理。
第九章 檔案、成果、獎勵
第二四十三條 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應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驗記錄、數據、圖片、錄像、標本樣本、軟件系統、技術報告等資料,應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驗收或鑒定的有關技術文件,必須交省局科技裝備處歸檔保存,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留有副本。
第四十四條 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屬科研成果完成者。完成職務科研成果過程中所產生的科研論文、科研報告、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科技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省局享有。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推廣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鼓勵運用科研成果解決各種安全生產技術難題。
第四十六條 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勵的(必須是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家星火獎之一),省局將給予研究單位與所獲獎金等額的配套獎勵資金;取得特別重大科技成果的,給予重獎。科研成果的獎金由省局科技裝備處申請,在課題研究經費之外撥付。對獲得多個獎項的同一科技項目,原則上省局只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獎勵數額就高不就低。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或四川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已實施的科技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科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