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監管局 四川煤監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各煤監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省編委《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川編發〔2011〕1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1〕41號)以及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安全監管局《公告》,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制定了《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省編委《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川編發〔2011〕1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1〕41號)以及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安全監管局《公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境內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實施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審查,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備案、審核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六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四川煤監局)對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管監察,并在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管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監分局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管監察,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煤礦行業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監察區域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
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管監察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部門。
第七條 我省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將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危害輕微、職業危害一般和職業危害嚴重三種類型。
(一)職業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備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三)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審查,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聘請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危害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實踐經驗和相關業務背景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庫專家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對所參與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意見,并對出具的意見負責。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組織或者指定機構進行的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核,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及竣工驗收。每項工作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建設項目相關行業專家應占評審專家組專家數2/5至3/5。
專家庫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單位相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相應監管工作。
第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國家和省級認定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準確、誠實守信、科學公正的原則,恪守執業準則,遵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并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害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客觀準確地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類型。
第二章 職業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并編制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三)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的種類分析;
(五)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六)職業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第十四條 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對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并對預評價報告內容的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對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輕微危害的建設項目組織審查時,應向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應派員參加技術審查,并對專家組組成及審查過程進行監督。
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結論為一般危害或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由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組織審核(評審);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自行組織的審查,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不派員參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提出職業危害預評價備案或審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備案或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
(四)職業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收到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審核申請材料后,屬于備案管理項目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已經受理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指定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審),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核(評審)意見。審核同意的,應當自專家出具審核(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備案或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或審核手續。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專篇的客觀性、合理性和實用性負責。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等分析;
(四)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相關防控措施;
(五)對預評價報告中職業危害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相關制度建設要求等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概算;
(八)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九)預期效果。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會同設計單位對其進行完善,并保證其客觀性、合理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二條 職業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竣工驗收后,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連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一起報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職業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或審查申請材料后,屬于備案管理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屬于審查管理的,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受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指定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查(評審)意見。審查同意的,應當自專家出具審查(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或審查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經過整改后再向原備案或審查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當其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或審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備案或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施工。
第四章 控制效果評價與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期內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三十三條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審查,并對其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并進行預驗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四條 職業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控制效果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后向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職業危害一般和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控制效果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申請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通知書或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對已經受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指定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審核(評審),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核(評審)意見,根據審核(評審)結論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驗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進行驗收。
第三十九條 職業危害一般和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評價的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評價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從事職業衛生評價的技術服務的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評價的,或者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其他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所列職業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四條 職業危害,指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減少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
第四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秘密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