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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1]

2011-08-25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攀枝花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列入國務院批準頒布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雜物梯、液壓電梯等。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是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安監、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其主要負責人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九條 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借、出租、轉讓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指導和監控,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自行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但未經制造單位委托或同意的,必須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電梯改造資格許可證書編號等,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及電梯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及電梯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且證書聘用記錄齊全,并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具有電梯設施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所使用電梯的建筑結構,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設計應當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相應標準,避免造成安全隱患。

  (二)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三)建設單位不同時是使用單位的,建設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七條 電梯經銷商所售電梯應當附有下列文件:

  (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四)安全部件的合格型式試驗證書。

  第十八條 電梯經銷商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售后服務事項,并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無電梯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

  (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四)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五)已報廢的;

  (六)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核對電梯是否附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注冊登記手續。

  在用電梯停用擬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停用期間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恢復使用前應經檢驗合格并辦理有關使用登記手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已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已經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和再次使用。

  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生效后30日內,持合同原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注冊登記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有一名以上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承擔相應管理職責。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緊急呼救、有效應答。

  (四)在電梯轎廂內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承諾書和安全注意事項。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七)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使用,并及時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修。

  (八)當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將事故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保證轎廂內的整潔,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確保應急救援的及時性。

  (三)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乘客須知》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六)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緊急報警裝置或維護保養聯系電話與電梯管理人員或維護保養人員取得聯系,服從指揮。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作為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對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電梯的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業主將電梯的物業管理委托給物業管理部門管理的,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所需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電梯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個人或住戶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產生權益糾紛,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或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電梯改造、重大維修、報廢的依據。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在我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依法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活動,自覺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所維護保養電梯的技術狀況,將下列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具體維護保養項目、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日常維護保養的頻次。

  (三)協助使用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任。

  (四)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三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維護保養聯系電話,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并執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每15日至少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對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及使用期限超過15年、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分別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以上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有文字和影像記錄。

  (四)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在3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如需較長時間排除故障,應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明確原因及恢復使用時間。電梯故障未排除不得交付使用。當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并做好記錄。

  (六)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七)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乘客須知》,并做好向乘客宣傳電梯安全知識的工作。

  (八)在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同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對每部電梯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資料應當保存4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證書。

  電梯維修所用的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

  第三十四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設置技術障礙或以低價劣質等方式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惡性競爭。

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在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時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排除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書面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安全風險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3人的專家評審組,根據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的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出具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書。

  經安全風險評估認定,采取技術措施后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結果報告書;采取技術措施后電梯達不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應當出具暫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予以報廢的評估結果報告書。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等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和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醫院、商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運行年限期達15年以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四十五條 市和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消除隱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必要時,報告同級政府。

  第四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公示全市電梯安全狀況。

  第四十八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對存在下列行為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納入黑名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依法注銷其相應的資質許可。

  (一)因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而導致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未能及時處置的;

  (二)因日常維護保養質量差而導致發生電梯較大以上事故的;

  (三)未及時向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報告電梯使用單位繼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安監、工商、房管、質監、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其授權(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五十一條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國家規定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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