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期間佩戴專用標識,負責防火巡查和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救助、滅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包房區每5個包房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
第二十九條商業服務網點和營業性餐飲服務、公共娛樂、生產加工等小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和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按量使用,不得將燃氣軟管大面積串聯或者并聯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檢查、清洗記錄;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員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業服務網點不得以店代庫、超儲經營。
第三十條洗浴、足療、健身房、美容美發等小場所,除單獨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設置留宿包房或者區域。
第三十一條小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練掌握消防基本常識和防止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適時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并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四)指導、督促場所內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將小場所消防安全納入行業自律范圍,督促和指導本行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嚴格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高層建筑共有部分未進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高層建筑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未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資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標準配置滅火器的;
(二)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安裝消防卷盤和設置屋頂水箱的;
(三)小場所依法設置、使用臨時夾層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七類行業,是指校園、醫院、賓館(飯店)及A級旅游景區、文化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筑工地和商場、市場、飯店、洗浴場所。
(二)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四)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依據本省地方標準DB 52/T 800—2013《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規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場所:
1. 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網點;
2. 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的小型飯店、酒店等小型營業性餐飲場所;
3.客房數在 30 間或者床位數在30 張以下的小型旅館;
4.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筑面積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5. 床位數在 50 張以下的鄉(鎮)、社區衛生院及其他小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6. 學生床位數在 50 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和托兒所、幼兒園,學生人數在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人數在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7.總建筑面積在 300 ㎡以下且根據國家規范要求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產加工場所;
(五)臨時夾層,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內依法設置的單個自然層中臨時搭建的樓層。
(六)消防卷盤,即消防軟管卷盤,是指由閥門、輸入管路、軟管、噴槍等組成,并能在迅速展開軟管的過程中噴射滅火劑的滅火器具。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