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筑物、構筑物等土木工程,法規中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安全、建設工程監督的各項規定各自獨立,三者未能有機結合,有的甚至出現矛盾,對公共性、開放性及橋隧的技術專業性沒有作更多規定。加之這些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發布時間較長,已遠不能滿足交通建設大發展的需要。目前,交通建設市場多元化發展,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建設市場不夠規范,大規模的建設使得從業單位技術和管理力量被稀釋,分包轉包、以包代管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進入交通建設市場的管理隊伍和技術隊伍不能滿足大規模建設需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隱患增多;三是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等行為在交通建設施工中屢有發生;四是一些交通建設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相關手續就擅自開工建設,規避政府監管;五是一些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搶工趕工,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現象,工期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受到嚴重挑戰等等,致使質量安全事故呈易發、多發、高發態勢。為了及時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政府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于2012年12月成立起草小組,并邀請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開始《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后,起草工作小組多次討論修改,并赴遵義市、銅仁市實地調研,征求兩市交通質量安全監督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部分交通建設企業的意見,在充分吸納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省交通運輸廳先后兩次召開征求意見會,邀請省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論證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當中,又兩次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書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同時,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采納了其中合理部分。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的《條例(草案)》,經2013年8月日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問題。《條例(草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是變“委托執法”為地方性法規“授權執法”。我國現行法律未對交通建設工程質監安全監督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授權,實踐中只能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通質監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相應管理和執法。這種“委托方式”與責任要求不相適應,難以充分發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執法監督作用,效果不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加強安全質量監管隊伍建設……,落實責任制,建立責權明確、行為規范、執法有力的安全質量監管隊伍。”因此,《條例(草案)》確定了變“委托執法”為“授權執法”的基本原則,以地方性法規授予我省各級交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執法權,從源頭上解決依法行政中“有法可依”的問題。
(二)關于監管制度創新的問題。交通工程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草案)》為確保交通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建設項目的風險,以確保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如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制度、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單列制度、設計單位的防治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勘察及設計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派駐代表制度、監理合同備案制度、工地臨時實驗室制度、非標設備自檢制度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隊伍建設要求制度等。這些制度是根據上位法的原則,結合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做法提煉而成,有些屬我省首創。
(三)關于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問題。根據“責權明確”的原則,結合我省交通建設實際,《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重點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市、州、省直管縣(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一般水運建設工程和獨立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村道和獨立中橋、小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前款未作規定的項目或者特定的項目進行指定”。該規定理順了我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長期存在的責權不分、范圍不清的問題。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貴州省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4年1月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路 良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貴州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貴州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范從業行為,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并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2013年11月22日,召開了有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3年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并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并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后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在第八條中的“建設單位應當”之后增加“嚴格安全評價”。
刪去第二十條中的“推薦有利于標準化施工設計方案,推廣成熟有效的技術科研成果,滿足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需要”。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已簽定的”;刪去第二款中的“保持監理人員穩定”,在“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之前增加“并保證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項目監理工作”;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中的“項目質量監督機構”修改為“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
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按照規定對施工單位編制的達到或者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分部工程專項方案進行審查并監督其實施”。
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關鍵部位”之前增加“重要隱蔽工程和完工后無法檢測其質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在“簽字”之后增加“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序,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將原第一款句末的“上道工序未經監理驗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作為第二款。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強化施工作業人員培訓”。
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之前增加“交通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
刪去第三十七條中的“編制應急預案”。
在第四十四條句末增加“防止因施工建設引發安全隱患和地質災害等危險”。
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試驗檢測等級證書”之前增加“計量認證和”,在“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業務”之前增加“相應的”;將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結果”修改為“數據和結果”。
將第五十二條與第五十四條合并作為第五十二條,并修改為:“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經上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并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縣(市、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本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者水運專業工作經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鼓勵、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中心。”
13、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監督檢查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面的制度和規范的實施”;將第五項中的“對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檢”修改為“監督檢查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14、將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中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修改為“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險區域人員”;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內容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15、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對質量不合格工程予以驗收通過的”修改為“對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驗收的”,將“連帶賠償責任”修改為“賠償責任”;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內容為:“監理單位下屬的監理人員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監理單位按照每人每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監理單位按照每人每次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降低監理單位年度信用評價等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關于《貴州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后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的“督促施工單位”。
在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小橋”后增加“工程的”。
將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中的“以及”修改為“或者”。
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4年3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