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規范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中心城區(包括主城、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規劃區范圍內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探測、信息與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以及工業等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規劃、探測、信息和檔案管理, 編制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管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線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設的原則,各種管線應當與道路建設、地塊開發等相關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鼓勵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在新區建設中,40米以上屬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原則上采用綜合管溝方式進行管線建設。
第五條 政府各部門、管線權屬單位和管線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設活動中造成管線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危害管線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市政府對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綜合管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
已建成的綜合管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類管線。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管線專項規劃的原則。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管線規劃和豎向規劃等內容。
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道路建設年度計劃和管線權屬單位提出的各專業建設年度計劃,編制相應的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管線建設的綜合協調。
第九條 現有的電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線應當按照計劃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第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建設區域的現狀管線資料,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以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做出規劃設計。未查明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或者未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計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施工圖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或者廢棄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變更或者廢棄。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和地塊開發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同步實施。
道路建設單位實施道路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同步實施管線工程,因道路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管線單位不能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管線建設的道路開挖、恢復費用。因管線單位的原因造成管線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不在該道路上建設管線,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文件和資料,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綠化、河道等的,建設單位在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還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管線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在新建、擴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各類管線,但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置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各類管線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因特殊需要應當建設但又不能按照規劃實施的管線,經批準可以實施臨時工程。臨時工程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中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開工。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時提供跟蹤測量成果。
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查,經核查合格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核查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管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經規劃核查合格后,有關部門安排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涉及管線工程的,規劃核查不合格,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申請規劃核查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竣工測量驗收意見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線工程的監督和管理,保障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線信息管理,建立管線信息綜合平臺,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系統共享的數據接口,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保障管線信息的現勢性,實現管線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管線探測應當真實、完整、準確,探測成果應當符合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要求。
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應當在現場設置地面管線點,適時測量管線點的三維空間坐標。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管線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維護、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時更新管線信息。
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匯交專業管線信息。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管線綜合信息向社會提供,實現管線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涉及管線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制定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地下管線信息的規定。
儲存管線信息的庫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地下管線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管線信息未經其所有權部門批準,不得復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準復制的,復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后 3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匯交竣工測量信息資料,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按照有關規范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工程檔案。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工程信息檔案認可文件。負責道路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應當在道路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將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別保留5年和3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管線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規劃核查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線工程,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辦理后續手續;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后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未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和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補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破壞管線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線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其他縣(市)區城鎮規劃區內的管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