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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

2016-11-15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 文 號】云政辦發〔2016〕103號
【發布日期】2016-09-30
【實施日期】2016-09-30
  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 ,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暡2013暢101號)、《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 ,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 ,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 ,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關聯銜接、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五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 ,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
  
  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 ,為應對本部門 (行業、領域 )突發事件 ,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相鄰、相近地區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 ,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七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分類分級、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 ,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體現原則性、政策性。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 ,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側重。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標準、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州市和縣級政府職責等 ,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 ,體現指導性 ;州市和縣級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 ,
  
  重點規范州市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 ,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鄉鎮 (街道 )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 ,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 ,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 ,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 ,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區的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八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的具體程序和措施、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 ,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 ,建立本集團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九條 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與監測預警、事件分級、應急響應分級、處置措施、應急保障、恢復與重建、監督管理、附則、附件等。不同位階、不同類型應急預案的內容、體例格式可不相同。位階越高的應急預案 ,越要體現很好的指導性 ;位階越低的應急預案 ,越要體現很強的操作性 ,其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
  
  (一)總則 :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專家咨詢機構等及其職責。組織機構可按照成員單位分別表述職責 ,也可按照工作組分別表述職責。
  
  (三)預防與監測預警 :包括監控、風險隱患排查等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標準、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程序等。
  
  預警級別依據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確定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并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一級為最高級別。
  
  (四)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確定 ,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省總體應急預案、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確定了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的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統一引用該類型事件的分級標準 ,不再另行制定分級標準。
  
  國家和省沒有相應類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預案制定單位
  
  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件分級標準。
  
  (五)應急響應分級 :應急響應一般分為栺級、栻級、栿級和桇級,栺級為最高級別。政府和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確定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 ,包括參與處置的工作組級別、應急力量等。
  
  不同級別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 ,對同一級別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不一樣 ,層級越高的政府和單位的應急響應級別越低 ,層級越低的政府和單位的應急響應級別越高。具體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分級及分級響應措施等。
  
  (六)處置措施 :包括先期處置、信息報告、分級響應措施等。
  
  (七)應急保障 :包括隊伍、資金、物資、技術、通信、社會動員、交通、醫療衛生、治安、新聞發布等。
  
  (八)恢復與重建 :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九)監督管理 :包括應急預案學習、宣傳、培訓、演練及責任、獎懲等。
  
  (十)附則 :包括預案解釋部門、預案生效時間等。
  
  (十一 )附件 :包括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處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資源情況等。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 ,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 ,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 ,制定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針對性原則。針對主要風險、處置突發事件高效管用 ,應急措施明確具體 ,便于操作。
  
  (三)協調性原則。注重與上下級應急預案、同一層面應急預案之間的協調、銜接。
  
  (四)適應性原則。根據社會發展情況 ,及時制定有關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力量進行編制,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 ,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有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建設經營管理單位和重大活動舉辦等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時 ,應當邀請政府部門業務有關人員、應急管理專家、有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等參加。
  
  第十三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進行充分調研 ,在開展風險評
  
  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 ,查找危險源 ,識別事件危害因素 ,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 ,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 (利)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應急辦牽頭負責組織編制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由省直有關牽頭部門負責并商責任部門共同編制;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州市和縣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參照省級應急預案編制方式 ,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負責編制。
  
  第十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 ,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 ,與有關預案做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 ,應當書面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必要時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 ,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 ,征求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織
  
  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其他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需要 ,根據應急預案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 ,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具體情況 ,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一般包括處置工作程序與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 ,以及有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內容。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及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 ,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 ,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 ,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
  
  第二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
  
  以本級政府名義印發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審批 ,必要時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 ,以本級政府辦公廳 (室)名義印發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 ,以部門名義印發 ,必要時可由本級政府辦公廳 (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將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檔向有關單位備案 :
  
  (一)總體應急預案在印發后的 30日內 ,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在印發后的 30日內 ,報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在印發后的 30日內 ,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四)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前 3日,報所在地政府或授權的機構備案。 (五)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應急預案應當在進場施工前 7日,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門備案。 (六)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駐地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行業主管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可用表格等相對規范、固定的方式進
  
  行備案 (參考樣表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應急預案 ,應當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 ,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演練。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 ,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有腳本或無腳本、有計劃或隨機性、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每年至少組織 1次應急演練。其中 ,醫院、學校編制的應急預案 ,每年至少組織 2次應急演練。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 ,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 ,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演練應當突出實戰、適應需求 ,按照計劃準備、組織實施、評估總結 3個階段進行。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演練前應當制定周詳的應急演練方案。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演練需要 ,派員到演
  
  練現場指導演練活動。
  
  第二十七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演練執行情況 ,預案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 ,參演人員處置情況 ,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 ,預案存在的問題 ,對完善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二十八條 應急演練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經演練組織單位評估認為有必要的 ,應當在演練前做好影響區域公示告知、征用補償等工作。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 ,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 ,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 ,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 ,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預案印發后 3個月內,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 ,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 ,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工作 ,使公眾知悉應急預案內容及要求。
  
  對需要公眾知悉并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 ,編制單位應
  
  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媒體和媒介廣泛宣傳 ,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 ,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 (領域 )應急預案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數據庫 ,實行應急預案數字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情況 ,作為應急管理工作年度總結的一項專項內容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暋則
  
  第四十條 省直有關部門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 ,制定有關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備案參考樣表
  
  應急預案備案表
  
  報備時間:備案編號:〔20 〕 號
  
  承辦人:
  
  ………………………………………………………………………………………………………
  
  應急預案備案回執單
  
  備案單位:(蓋章)
  
  退回報備單位
  
  報備單位留存
  
  ………………………………………………………………………………………………………
  
  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報備單位:             備案編號 :〔20 〕 號
  
  承辦人:
  
  填表說明:預案類型:指總體、專項、部門、基層、單位預案等。預案種類: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其他。備案類型:指新編或修訂。反饋回執單方式:指交換、郵遞、傳真、交報備人等。
  
  備案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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