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要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接受行政處罰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元0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元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0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0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四條學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除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五條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入園幼兒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使用按照—1—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jù)《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