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233號),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落實事故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制定了《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2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行掛牌督辦,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各地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并對相關承辦單位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第三條 下列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應當掛牌督辦: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較大事故;
(二)瞞報或謊報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違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督辦的其他事故。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向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自治區媒體和自治區安全生產信息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三)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定專人,按照督辦事項的內容和時限要求,對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有關部門落實相關督辦事項的工作進度進行跟蹤督辦,并抄送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事故查處督辦報告;
(五)在自治區安全生產信息網站上公告事故查處督辦結果。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二)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條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在掛牌督辦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督辦事項。
生產安全事故案情復雜,完成督辦事項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延長辦理時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完成督辦事項的期限,但不得超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最長期限。
第八條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與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加強溝通,及時匯報事故查處督辦情況。
第九條 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形成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及時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復決定。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核意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同意事故調查報告,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的相關材料,應當歸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案卷。
第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結案情況,在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承擔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其他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